树木遮阴造成苗木经济损失怎么赔偿,树遮阴可以要求赔偿吗

导读:
因相邻土地种植高大树木与矮小苗木引发了一场官司风波,究竟是怎么回事?法院又会怎么判?来看真实案例!
张先生系山东泰安岱岳云律所门口每日来往投递寄送的快递员,云律所袁主任每日与其问好、亲切沟通。直至某日张先生突然收到一张起诉状,张先生竟莫名被起诉了,便来云律所进行咨询。
北京大律专家顾问通过与张先生详细沟通,梳理出案件的来龙去脉:
起诉张先生的人是付某,原告付某与被告张先生相邻种地,2006年付某购买樱花、冬青球苗木进行栽种,2012年张先生在付某种植地边界东侧1.7-1.8m处南北一线土地种植高大乔木法桐树,后又在法桐树之东南侧又栽种了高大乔木杨树林。
2021年夏秋时节,张先生种植的树木高度已高达17米,付某称张先生栽种的树木对其田地苗木遮阴严重,直接影响其田地樱花、冬青球苗木生长,造成了付某的大量苗木生长受阻、生长不良,失去了经济价值,同时因张先生的树木遮阴以及树根侵袭也导致了付某的部分苗木死亡。经山东某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因张先生树木遮阴造成付某的樱花苗木经济损失84130元。据此,付某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莫名成为被告的张先生,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就焦头烂额、又气又怒!经北京大律专家顾问深入调查与核实:
第一,原告付某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树木的死亡与张先生种植的树木无直接因果关系,张先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原告付某在耕地上种植树木,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在此之前几十年间,原告在耕地上种植树木并喷洒农药,致使被告张先生农作物大批量死亡。
综上,被告张先生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后经法院查明,两人在本村所承包土地东西相邻,被告土地在东边,原告土地在西边。原告在其土地上种植樱花等苗木,被告曾在其土地西侧种植杨树、法桐,已于2022年4、5月份清除。
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有义务举证证实被告种植的树木与原告苗木生长不良及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山东某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没有充分的证据及理由证明被告所种植的树木造成了原告苗木损失。经本院释明,原告亦明确表示不对是否因遮阴造成原告樱花树苗木损失申请鉴定,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苗木损失与被告种植树木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在北京大律专家顾问的全程指导下全面胜诉!这为本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后付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经过大律专家团队的专业指导,张先生沉着应对、信心十足,为其撰写二审答辩文书后,便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二审中原告乖乖撤诉结案!
此案完美结束,张先生心里积压几十年的怨气、怒气因此消散,多年的憋屈也终于释怀,再次回归了美好的生活中,更是对北京大律专家顾问充满了敬佩与感激之情!
案例来源:大律“云律所”法律支持单位——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隐私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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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树木遮阴纠纷 两案结果缘何不同?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婧 最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种树遮挡相邻农田阳光引发的案件。虽然两起案件情况类似,但裁判结果截然不同。什么情况才构成侵权?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丽婷对该类案件进行了解读。
曹某与刘某都居住在房山区某村,两家地块相邻。刘某家地里种植的是玉米,在自家地边,他还种植了40余棵杨树。曹某家的地里种着蔬菜,曹某认为这些杨树对自家菜地影响很大——树冠茂盛,树荫正好遮住菜地的阳光,因此,曹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刘某在法庭上表示,影响植物生长的因素有温度、湿度、化肥、干旱等,仅遮挡阳光不会对原告家的蔬菜造成影响,不同意将树木移除。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对两家的地块状况进行现场勘验。法官看到,刘某栽种的杨树正好沿着曹某家菜地南边站成一排,一天的大部分时间里,曹某家菜地都处在树荫下。这些杨树最大的直径20厘米,根深叶茂,有的树根已经延伸到曹某家菜地。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将40余棵杨树移走。
“虽然曹某起诉时仅提供了刘某家树木遮挡其菜地的照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具体的减产损失,但是农业生产有规律。从我们在现场勘查的结果看,刘某栽种的树木遮挡了阳光、树根深入曹某家菜地,依照种植常识,可推断对刘某家菜地存在不利影响。”张丽婷表示。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虽然与本案有类似情节,但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求。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也是同村的村民。两家的地块南北相邻,中间有一个东西走向由北向南倾斜的土坡,张某在土坡底部垒砌了高约1.3米石墙,该土坡并不在张某的地块范围内。在界墙的墙根处,王某家种了30余棵核桃树。张某认为,这些树遮挡了他家农作物的阳光,导致长势不好。因此起诉王某要求挪树。王某不同意张某的要求。“我们两家的地隔着一道土坡。张某为了扩大自家地面积,沿着我家地边建了界墙,硬是把土坡占为己有。我家这些树都是建墙前栽种的,遮挡部分本来是公共面积,不影响他家农作物生长。”王某说。
法官到现场勘查测量出原告张某家的地块南北宽5.3米,但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显示,张某家地块应宽3.85米,说明原告确实有加宽自家地块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指出,原告在土坡上砌墙的行为加宽了自家地块,因此原告种植农作物应适当远离界墙,被告在自家地块范围内种植树木,树冠遮挡部分并未影响原告权属地块的农作物生长,原告要求被告将树木清除,并赔偿经济损失,显然不妥。
张丽婷介绍,农田相邻关系纠纷在农村地区十分常见,这些纠纷普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难、损失量化难等特点。农民群众打官司,也带着朴实的讲道理心态,对证据不够重视。“虽然因果关系认定难,但法官通过实地勘察,参考农业生产的普遍规律,综合地块相邻方位、距离,树木种类、大小等多种因素,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裁判。就像以上两案,虽然情况类似但一案的原告确有损失,另一案的原告实际上没有损失,所以两案结果不同。”张丽婷表示,农田权利人应本着和谐相处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1、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2、如果当事人本人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
3、在当事人各方协商不成,调解失效后,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4、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