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谈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怎么办

导读:
自行谈和解,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
2021年10月4日15时许,司机蔡某驾驶小型客车行至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神牛路与昌流路交叉口红绿灯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孙某受伤。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蔡某为全责,孙某无责。
此次事故导致孙某肩锁关节脱位、腰椎横突骨折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孙某自行与保险公司昌平理赔分点就已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达成和解,昌平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认为孙某的伤情不能评上伤残,让其再有费用产生时直接起诉,态度十分冷漠。
孙先生自己咨询过很多家律所,都说“肩锁关节做了钩板的手术是无法评残的”,出于无奈,孙先生找到了元甲律所,并与元甲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元甲代为办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
评残风险大,元甲助力成功评上伤残
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立刻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第一时间为其安排做鉴定,成功争取上了伤残!
鉴定报告出来之后,办案律师整理好材料发给保险公司理赔区域理赔中心,因为是我们单方争取的伤残,从对方抗辩的角度来讲,看似存在风险,但元甲律师在谈判和解的同时也在指导孙先生准备诉讼材料,为其在网上递交了立案申请。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进行谈判和解,即使和解不成,也不会耽误法院审理的时间。
因为是单方争取的伤残,孙先生也有和解的意愿,希望能够尽快拿到赔偿款,回老家休养并在老家进行二次手术。
积极谈和解,成功和解顺利获赔偿
保险公司合作的鉴定单位在看过病历和片子后认为评残可能性比较小,还需要安排查体,这个案子因为前期在事发地的保险理赔中心赔偿过一小部分款项,其他区域的保险公司还不太愿意接这个案子,加之孙先生虽已经过了60岁,但还想争取误工费的部分,所以理赔中心一直不太积极配合和解,想省去沟通的麻烦,只想让我方直接起诉。
元甲办案律师考虑到伤残级别问题,就积极与理赔中心沟通,终于鉴定单位给安排了一次查体,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伤残等级。
接下来通过办案律师与司机的积极沟通,终于在国庆前最后一周,促成双方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孙先生非常感谢元甲律师对案件的精准分析与倾情付出,还未领取赔偿款之时,就送来了两面锦旗!
一面送给元甲律所,感谢元甲所培养了这么多专业的好律师;一面送给办案律师,感谢律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用心、耐心与精湛的办案水平!
案例来源: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保险公司不认可怎么办
出现保险公司不认可伤残鉴定,保险公司认为级别评的过高,正常理赔时不予赔偿,或者打折赔偿的,如果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则申请重新鉴定。
在实践中, 伤者这边尽量提供有利于伤者的答辩意见,不再重新鉴定。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而且当事人可依据鉴定结论提出相关权利主张,故认为单方委托鉴定不当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