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内摔伤能赔20万吗,公交车内摔伤事故如何赔偿

导读:
公交车内摔伤,无证据及责任认定
2022年2月4日,陈先生乘坐北京公交集团第五分公司809路公交车,车辆行至丁各庄桥下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其摔倒受伤。由于没有经验,当时在现场未报警,也没有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保守治疗。陈先生对此类事故的维权及办理同样没有经验,与公交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沟通也存在障碍,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事情一度没有进展。
无助时邂逅元甲,助力全额赔偿
彷徨无助时,陈先生邂逅了元甲律师团队,希望元甲律师可以帮助自己拿回应得的赔偿。元甲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专案组成员律师研判了整个案件情况,明确了陈先生案件的两个核心点:一是伤残赔偿金;二是责任比例承担问题。
首先,腰1椎体压缩骨折保守治疗,压缩情况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元甲根据陈先生的恢复情况,在恰当的时间为其安排了伤残等级鉴定,并成功鉴定为十级伤残;
其次,在案件办理思路上,以和解为主要方向,公交车内摔伤,没有警方进行责任认定,公交车公司在诉讼时很可能以责任划分为由使我方赔偿金额减少,于是在等鉴定报告的同时,元甲律师团队积极与公交车公司进行沟通,并指导工种系建筑工人的陈先生尽可能准备详实的误工材料;
最终,元甲律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有理有据的赔偿主张帮助陈先生在和解阶段以对方全责为标准,争取到了近20万元的赔偿款。这其中残疾赔偿金为16万余元、误工费近2万元。
律师小结
本案是常见的乘车人受伤案件,除凭票主张的医疗费外本案存在两个大额赔偿项目:一是残疾赔偿金;二是误工费。本案中,元甲律师紧扣事实和法律,通过诉前鉴定加扎实的诉前证据准备,积极与对方进行沟通谈判,帮助当事人明确了伤残等级,确定了误工金额,确认了责任赔偿比例。最终以和解的方式,在短短75天帮助伤者拿回近20万元的赔偿款,真正做到了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案例来源: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公交车内摔伤事故如何赔偿
李某乘坐公交车回家,该车辆在红绿灯路口等候放行,李某为拾捡物品而离开座位且未抓扶手。绿灯后,车辆启动行驶,李某在车厢内跌倒受伤,驾驶员发现后,将车停靠路边。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某存在右股骨颈骨折、右肩关节损伤、多处软组织伤等多处问题,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李某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公交公司称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离开座位且没有抓扶车辆固定扶手捡东西会摔倒的危险性,但其怠于注意自身安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离开座位且没有抓扶车辆固定扶手捡东西会摔倒的危险性,在乘坐公交车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综合认定李某自行承担80%责任,公交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