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吗

导读:
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股东?,
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直接起诉股东是否合法;
第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出资不是公司股东,是否具有抗辩性;
第三,没有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与股东的关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股东组织清算。在公司法上清算是终止公司人格必经的法律程序,任何公司未经清算,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能终止的。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比公司成立的法律程序要复杂得多、严格得多,目的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作为法律主体尚未终止,属于清算中的法人,其权利的内容仅限于对公司的资产清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A公司自法人代表被逮捕后,企业处停顿状态,无人应诉,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以实现。既然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法定的清理人,在此情况下,直接列股东为被告,合法合理,快速有效,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二、股东投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经营活动是以其资本作为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手段,而资本的来源是股东的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只能就其出资部分主张权利,但却不能免除其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出资义务并非以具体的股东权利为对价,它产生于公司设立协议的约定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任何股东未履行实际出资以前,此种义务都不能免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以及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认,是证明其资格的基本依据。否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等于否认其与公司之间的任何法律联系,对其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
三、股东投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我国目前普遍适用注册资本虚假责任,实质属于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不仅对公司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其他股东利益),而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亦构成侵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东应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经营是在注册资金基础上运作的,股东未交或少交投资额,对公司的经营都不利,公司从一开始就先天不足。由于投资不足,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对其投资的生产、贸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同时,对投资不足的股东可以一并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作为A公司的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登记是合法有效的,在诉讼中对其股东身份有异议,但又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作为A公司股东的身份不仅明确,而且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三股东应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基础上按投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同时,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验资单位验资不实,或者开发区垫资的事实,债权人可将审计事务所和开发区列为共同被告,追究其验资责任或垫资责任。因此,原告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公司财产清理与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公司被注销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原告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才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或被他人侵占,股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
不能。
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的,如债务人违约,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尽管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力(债权转让对外效力),但不影响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债权转让内部效力),此时债权人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将严重违反债权转让约定。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受让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人民法院向债务人送达的起诉状可以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视为债权人完成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最高法院有案例支持该观点。
债权人完成债权转让后,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但不排除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将债权人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不找律师直接起诉老赖可以吗?,
“老赖”是大家对欠债不还的人通俗的叫法。
如果不请律师,自己要向法院起诉“老赖”,没有什么不可以,法律并不要求你必须请律师。
无论自己起诉,还是律师为你起草起诉状,首先都要搞清楚,老赖是因为什么原因不还债的。
《合同法》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都可称之为“老赖”。我们常见的买卖关系、借款关系、物业服务、代理关系、运输关系、装修服务都可能出现付款义务人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的情况。除了《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经济生活中各种无名合同多的是。
如果你去法院起诉,法院首先要确定你是依据哪一种法律关系起诉对方,因为法院要据此判断本院是否对你起诉的案件有管辖权,同时据此确定你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确定原告和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可没有那么简单,有的案子就是因为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之间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案件从中级人民法院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上面这些关系中,最简单的是“借款关系”。仅仅有个欠条就一定可以胜诉吗?
你应当到那个法院起诉呢?上诉状如何写?这些问题,你当然可以到法院咨询,也可以上网查。但是,做这些都要占用大量的时间。
律师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时间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
为了节省律师费,就要自己花费大量的时间。从来没有做过原告的人,要成功立个案,一般至少要跑法院两次。
我说个自己的例子。
我代理客户起诉某企业,事情很简单,就是对方欠我客户的钱没还。
立案,这是到法院第一次。
案件分到法官手里,我去向法官申请诉讼保全和调查令,法官说,知识产权不能保全,调查令没开过。这是第二次到法院。
法官通知申请诉讼保全的保函需要重新开,保函要写上案号。我们在立案之前准备的保函当然没有案号。和保险公司联系,重新出保函,然后送到法院。这是第三次到法院。
为了使案件能够尽快开庭,向法院申请一边诉讼保全一边开庭审理,法官通知对此做个笔录,这是第四次到法院。
接到法官通知可以开调查令了,到法院取调查令。这是第五次到法院。
然后持法院调查令到外地调查被告的财产。
查到被告财产线索,回京送到法院。这是第六次到法院。
然后为了财产保全,去了三次执行局。这三次不包括在去法院的次数,因为执行局和法院审判庭不在一个地点。
案件开庭审理,这是第七次到法院主审法官。
第八次去法院,是拿案件调解书。
这就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中律师做的工作。这些事情,如果原告有时间可以自己干。但是,当事人付律师费可不是付的律师跑腿费。
前面说的调查令,即使原告可以想到,但法院只开给律师。去哪里调查,调查什么,这是律师提供的。这也是律师的价值。好消息是,我们查到被告600多万现金。
连带担保已经过期,债权人凭借催收通知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即使起诉连带担保人,也不能胜诉了。因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所以,债权人再起诉担保人已经失去了胜诉的机会了。
一、关于连带担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人保、物保、抵押、质押、留置权等实现债权的方式。其中人保中的保证责任就是以自然人的个人信誉、资信作为实现债权的承诺。如果债务人违约不能按时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它调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权关系,不包括保证除斥期间。保证担保人的除斥期间赋予的是实体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在担保法规定中,一般保证担保人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担保期限可以中断。
我国民法典实施后,对连带责任保证有相应改动。比如保证担保期限一律实行六个月,不再有两年期限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直接推定为一般保证担保,不再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种规定与原来担保法规定有质的区别。
二、关于催收通知
当事人之间就债权债务实施催款,履行相应的手续等导致时效中断的,能否对抗保证担保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催告函或履行债务通知书与债务人签订还款计划书等形式表达债务清偿意愿时,本债权诉讼时效对主合同当事人可以时效中断,而对连带保证担保期限并不能中断。除非是一般保证担保。
很多债权人为了有效降低催款成本,选择自行书面材料催告债务人还款,但是忽略了担保人条款,导致保证担保过期而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一旦过期增加了债权请求权成本风险,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如果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处于搁置状态。
担保期限已经超过,债权人只凭借向原债务人发出的催告函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恐怕行不通了。此时,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等待债权人走法律程序,让法院处理就可以了。
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吗?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也要看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是否继承了债务人的相关遗产。如果继承了,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遗产的范围之内,是需要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如果清偿完债务之后,遗产还有剩余,剩余的部分才能由继承人来继承。但是,假如债务人所留下的遗产很少,都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有多少就偿还多少,不足的部分继承人也是没有义务来进行补缴的。
如果遗产继承人不想来清偿债务,唯一的一个办法就是放弃继承,但是这样的后果就是,虽然你不用还债,但是你自己也得不到一分钱的遗产。所以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