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导读: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的结算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当出现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时,不仅涉及到资金的返还问题,还可能触及到法律层面的诸多细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合同约定不明确等因素,可能导致甲方(建设方)或乙方(施工方)多支付了工程款。这类问题的性质可能涉及违约、误解、甚至欺诈等多种情形。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首先审查合同条款,查明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不当支付的情形。
面对多支付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寻求解决。从律师的角度出发,通常会建议客户首选协商解决方式,因为协商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若协商无果,则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付工程款的法律要件分析
(一)确定案由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案由常见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本文在法蝉app中进行“超付工程款”等关键字搜索,大部分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应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超付工程款案由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也具有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最大的区别在于管辖地的不同,前者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专属管辖,管辖地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后者适用一般管辖,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官认为在给付工程款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部分法官认为在工程已结算清楚,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明确、无争议的情况下,按照不当得利纠纷更妥当。
因此,对于诉讼案由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尤其应当确定工程款是否明确、无争议,以及结合管辖法院的情况,本着有利于原告的原则,综合选择案由。
(二)利息计算方式
在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纠纷中,对于超付的工程款主张利息也是一个争议焦点,故对于利息的计算起始时间有必要进行分析。
在合同无明确约定情况下,超付工程款的利息一般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作为起算点,以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
最高院关于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3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日问题,中南公司和三建公司未约定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且超付工程款金额系在本案诉讼中明确。原审判决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中南公司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超付部分的利息,并无明显不当。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超付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三建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中南公司支付超付部分的利息。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关于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若合同有约定的,一般遵从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法院可能会参照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酌情判定最终利息金额。
三、 主张返还工程款的情形
(一)合同无效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情形通常为因存在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无效时,超付工程是否还能返还?以最高院案例进行解答。
最高院关于(2020)最高法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58条,即对应《民法典》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未结算情形
在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程款未确认或案涉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的情况下,实务中司法裁判观点为不予支持返还工程款。
贵州高院关于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2021)黔01民终17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的给付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合同之诉予以解决,在未确定实际工程量及工程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驳回宏电公司的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返还情形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超付工程款,应由其直接向该实际施工人追偿,而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被挂靠人或其他实际施工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07)青民一终字第113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刘邦平以铺集公司名义承包了东港公司的办公楼、仓库后续工程建设,是该后续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东港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建设使用单位,在有关建筑工程(预)决算表上加盖公章,并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与刘邦平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关系,是本案适格被告。
建设工程请求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
问题一:请求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案由应该是什么?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判决发现,在此问题上,法院大多数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案由,也有少部分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进行了实质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在此情形下,被告均未提起管辖异议)。但是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终审法院基本上都是以建设工程纠纷为由裁定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二:以不当得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分别有什么影响?
管辖上会有较大的影响,如果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则管辖地应当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确定为建设工程纠纷则应当为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点除了可以通过上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1民辖17号判决可知,也可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6民辖终177号得以印证。
问题三:以不当得利起诉,能否请求连带返还?
即使是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笔者在平时工作中经常看到许多人在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多个被告时,总是让各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对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有八种情形:合伙、保证、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因此,每一份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应当为一人,或者一个负连带责任的“利益共同体”。当出现多个被告,若各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时,应当是在各自受益的范围内进行返还,而并非各被告连带或者共同清偿全部份额。比如:甲乙丙丁共同参与工程建设,但是各自分别不当得利25万,则应当各自承担25万,而并非4人对100万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甲乙丙丁四人为合伙关系,则可以请求四人共同返还100万,4人对返还100万系连带责任。实践中,笔者经常看到原告把相关人员均列为被告,并要求各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此时应当注意弄清楚到底是谁获利,以及到底获利多少,受益人之间是否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四:以不当得利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再次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
根据民诉法247条,重复起诉要求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或则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诉讼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对案例一二而言,前诉于后诉均是针对建设工程多支付款项请求返还,虽然案由不同,但按理应当认定为重复起诉。但是本案存在程序瑕疵。
超付工程款返还责任范围是否包括利息
1、返还超付工程款应当包括相应利息
案例1:(2020)川1802民初1812号
裁判观点:联合体需返还自起诉之日起的超付工程款利息。
裁判意旨:雨发展公司超付了工程款,资金被占用系事实,故华川公司、凯捷公司应返还雨发展公司所占用资金的相应利息。雨发展公司要求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雨发展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华川公司、凯捷公司主张返还款项,且双方在本案诉讼前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雨发展公司是否超付工程款以及超付工程款的金额不能确定,故利息应从雨发展公司起诉之日起计付。对雨发展公司要求华川公司、凯捷公司返还其起诉之日前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2017)甘民终66号
裁判观点:超付工程款利息自超付人向得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裁判意旨:经鉴定机构对甘肃二建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大唐发电公司拨付工程款数额进行核算,大唐发电公司实际超付工程款1910580.3元,甘肃二建公司占用该超付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根据法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大唐发电公司主张该款项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大唐发电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5日,大唐发电公司审核发现超付工程款之后,已向甘肃二建公司主张,但甘肃二建公司未予返还,占用至今,给大唐发电公司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故,甘肃二建公司应承担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
为了避免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发生,建议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成本核算,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加强工程进度的管理与监督,及时调整和更新合同约定,防止因变更导致额外的经济负担。此外,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机制,对工程款项的支付进行严格把控,也是预防风险的有效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