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周春花律师 2024.03.14763人收看
导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在狭义的隐名投资关系中,具名股东不但为对外的股权登记人,在公司内部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对于隐名投资并不知情,股东资格纠纷的类型股东资格纠纷通常涉及股权归属、出资问题和股权转让等多个方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rdquo,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指个人或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拥有公司股份,从而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资格的取得可以通过出资认股、转让股权等多种方式。而股东资格的认定,不仅关系到股东自身的权益,还直接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营。

股东资格纠纷的类型

股东资格纠纷通常涉及股权归属、出资问题和股权转让等多个方面。例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归属争议;出资不实、出资不足导致的股权比例调整;以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等。这些纠纷往往因证据不足、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而复杂化。

公司股东身份如何认定?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通常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实际股东身份?

对待此问题时,应首先注意区分借名登记与隐名投资之间的异同。在借名登记关系中,具名股东在公司外部出具名义,在公司内部不参与公司决策,股东权利实际由借名股东行使,其他股东亦对此知情。而在狭义的隐名投资关系中,具名股东不但为对外的股权登记人,在公司内部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其他股东对于隐名投资并不知情。换言之,前者为对外隐名、对内显名,后者为对外隐名、对内亦隐名。此两种情况虽对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而言并无区别,但对公司内部则涉及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问题,故应注意辨析。实际出资人已经以股东身份直接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其请求否定名义出资人股东资格,并确认自己股东资格的,如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仍应以《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裁判依据,重点考察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同时也应注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尚需符合一定条件。一方面,没有出资即丧失要求显名的基础,同时该出资应以设立公司或继受成为公司股东为目的。如出资只是基于借贷关系,则出资人不能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当然也不能被确认为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须注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方面的考察,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双重属性,股东之间成立公司除基于资本外,另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彼此之间的人合关系。如未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隐名股东就不能被显名,进而亦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如何确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管辖法院?

原告周某某起诉建都公司主张确认股权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周某某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主张的股权价值3.2555亿元。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股权的价值存有争议。在尚不能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原审依据原告周某某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主张的股权价值3.2555亿元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建都公司主张以股权价值4300余万元确定案件诉讼标的额以及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为避免股东资格纠纷,首先,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具体清晰;其次,应及时更新工商登记信息,确保股权状况的公开透明;最后,一旦发生争议,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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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8 8: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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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不签字也可以确认工程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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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说明)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说明)

    内容: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因违法或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2024.01.31581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9 1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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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有我们那儿有个人欠我工程款,嗯,我是着急想要这个钱,但是他又在我们那儿挺有势力的,我也不想跟他得罪他,这怎么办呀?哦,这个是工程领域总遇到的一些问题啊,就是呃,一直碍于各种情面,就是比如说啊,是朋友介绍,比如说未来他还有能合作的空间和可能,那面对这样的问题,你就问一下自己,你跟他的关系啊,是关系重要还是说收入更重要,这个你要确认一下,还是眼前的这个,眼前这个实在的为对吧,这个不好说,眼前是实实在在的未来是啊,虚无缥缈的对不对?那接下来的话,方法可能就出现了,也就是说我们找律是一定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嘛,诉讼我们都知道伤和气对不对,对呀,那律师还有一种方式是什么?律师他其实核心是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去解决问题,那解决问题的方式可能就是通过和解,和解的话,我觉得双双方坐在和解的桌子前,对吧,不伤和气的把这件事情更妥善的处理掉,而且速度还相对来说比诉讼要快一些,那太好了,真的和解那可太好了,我们可以和解一下。

    试试看,因为我们有专业的调解团队来解决咱们这种类型的一个纠纷,嗯,好吧,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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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纠纷怎么处理,股东权益受损该怎么办

    股东权益纠纷怎么处理,股东权益受损该怎么办

    内容:股东权益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2024.02.29342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15 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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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说这300块算是我借你的,嗯,我也不入股了,嗯嗯,结果现在我找他要不给了,在你刚刚描述的过程中,其实你们双方之间有可能存在两种关系,一种关系呢,就是你用你的这个300万作为一个股权,然后入股,那这个过程中其实就是要风险订单的,这个就叫这个合伙这样的一个一个纠纷嘛,另外一个这个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纠纷,就是借贷,最后你们其实形成的是借款的这样的一个合意,首先确定诶你们到底是哪种关系,如果他到期了没有还你钱的话,你让他把钱还给咱们就OK了,那我现在就怕他别拿出那个股东协议,他说对他说他说我是入股,那要是按照入股退股的那来说,那我可。

    亏了,对,我个人认为还是快速的让律师介入,帮您去和解,用和解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另外呢,可能我们要同步进行的是查询一下对方的资产情况,来确认一下他的还款能力到底是什么样的,然后用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调解。

  • 出资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归还、补偿等。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受益,法院则会判定出资者有权获得归还或补偿。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出资但没有显示占股份额并且没有签署代持股份协议,那么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决。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法院可能会采用一些因素,如出资额、出资时间等来决定每个股东的股份。因此,建议在出资时签署明确的协议,以确保每个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内容: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1、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2024.01.24414人收看
  • 邢颖

    2024/4/7 15: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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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父母双方在没有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确定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自己名义作为原告主体,向对方提出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如父母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或者法院判决就子女抚养费落实事宜进行了确定的情况下,这时,子女作为原告主体,向父母一方或者双方提出子女抚养费变更的请求,父母一方是不能作为原告主体资格的。为此,你的儿子应作为原告主体向法院起诉,你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即可。
  •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确认股东资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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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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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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