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以下儿童伤残鉴定

导读:
6岁以下儿童伤残鉴定是指对未满6岁儿童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身体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的法律程序。这一鉴定结果通常用于确定赔偿金额、医疗支持以及社会福利等。由于涉及儿童,鉴定过程中需特别考虑其身心发育的特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儿童伤残鉴定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关系到儿童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后续的法律诉讼和经济补偿。因此,进行鉴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儿童伤残鉴定的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医学评估、专家评议等步骤。
小孩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0~6岁儿童的残疾评定
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可分为七类,分别是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我院可提供视力、肢体、言语(儿童)、智力(儿童)以及精神(儿童孤独症)的残疾评定,其中,0~6岁儿童的言语、智力以及精神(儿童孤独症)的残疾评定均可在儿童保健科完成。
视力残疾分级:
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果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子10°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分级:
听力一级:听觉系统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dB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损伤在81~9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言语残疾分级:
言语一级: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和语音清晰度小于或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言语二级: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重度损伤,具有一定的发声及言语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1%~2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言语三级: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中度损伤,可以进行部分言语交流。语音清晰度在26%~4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言语四级: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轻度损伤,能进行简单会话,但用较长句表达困难。语音清晰度在46%~65%之间,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肢体残疾分级
肢体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 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b) 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c) 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d)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e)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f)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g)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h) 四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
i)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b)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c)双大腿缺失;
d)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e)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f)三肢在手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一级中的情况除外);
g)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双小腿缺失;
b)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c)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d)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e)二肢在手指掌指关节(含)和足跗跖关节(含)以上不同部位缺失(二级中的情况除外);
f)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a)单小腿缺失;
b)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或等于50mm;
c)脊柱强(僵)直;
d)脊柱畸形,后凸大于70°或侧凸大于45°;
e)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f)单侧拇指全缺失;
g)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h)双足跗跖关节缺失或失去功能;
i)侏儒症(身高小于或等于1300mm的成年人);
j)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k)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分级
适应行为表现:
极重度——不能与人交流,不能自理,不能参与任何活动,身体移动能力很差;需要环境提供全面的支持,全部生活需他人照料。
重度——与人交往能力差,生活方面很难达到自理,运动能力发展较差;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中度——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流,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能参与一些简单的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有限的支持,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轻度——能生活自理,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与人交流和交往,能比较正常地参与社会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间歇的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他人照料。
精神残疾分级
精神一级:WHO-DASⅡ值大于或等于116分,适应行为极重度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精神二级:WHO-DAS ⅡI值在106分~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命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需他人照料。
精神三级:WHO-DAS ⅡI值在96分~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们照料。
精神四级:WHO-DAS ⅡI值在52分~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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