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结算后出具新借条

导读:
在民间借贷中,结算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环节。结算后,双方往往会根据实际还款情况出具新的借条或签订新的借款合同。这一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是对原有借款关系的延续,也是对已还款项的确认。从法律角度来看,新借条的出具标志着借贷双方对原有债务的变更达成了一致意见。
如何正确出具新借条
正确出具新借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新借条应明确记载借款人、出借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关键条款。其次,新借条应注明原借款的日期、金额及还款情况,以体现债务的变更。再次,新借条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确保其法律效力。最后,出具新借条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引发后续的法律纠纷。
新借条的法律风险分析
虽然新借条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如果新借条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此外,如果新借条的出具未经双方充分协商,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因此,出具新借条时应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清算后又出具借条形成新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上述规定中的“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促成纠纷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此时,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其二、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应具备合法的前提和基础,使用目的具有合法性。基于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如赌博行为、非法请托等,因不具备合法性,将不符合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款的基本要件。
前期借款利息并入后期借款本金如何认定?
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本息作为本金可重新出具借条计收利息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算利息,民间俗称“利滚利”“驴打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根据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借贷双方将结算后的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是双方当事人自愿重新达成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对本金数额应尽量按照债权凭证上记载的认定。但应注意到,既然债权凭证记载金额中包括前期利息,则前期利息的计算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上限的规定,即前期利率不应超过年利率24%。如果没有超过这个上限,那么前期利息可以直接计入后期本金,即债权凭证载明的本金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金额,并计收利息;如果前期利率超出了这个上限,超出部分应不予保护。在本案中,双方第二份、第三份借条约定将前期借款本息作为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并计收利息。起诉时,黄某同按照实际借款本金金额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
旧借条换新借条,应该注意什么?
一、出借人跟借款人重新签订新借条应保留旧借条及原始的转账凭证,在新借条的内容中写明,该借条是承转某年某月某日的旧借条,写明债务金额,约定还款的时间等。当然根据民间习惯,借款人在出具新借条后,需要收回旧借条。
二、出借人往往出于对借款人不按时还款还息的惩罚,常会把尚欠的利息计入新借条的本金,这属于计算复利。法律并未完全禁止计算复利的做法。但需要明确两点:
1、旧借条约定的年利率没有超过4倍LPR,即,旧借条的利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如果旧借条的年利率超过4倍LPR,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2、新借条约定的借款期届满之后,新本金与新利息之和不能超过旧借条本金与按照年利率4倍LPR计算的利息之和。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在处理民间借贷结算及出具新借条的法律实务问题时,建议用户咨询专业的律师。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以获得专业的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