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产品造成工程损失

郭铭芝律师 2024.04.01280人收看
导读:

在工程建设领域,劣质产品往往成为引发工程损失的“隐形杀手”。当这类问题发生时,不仅会对项目的质量、安全与成本带来负面影响,还可能给参与方造成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讲,劣质产品通常指的是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它们可能存在材质不良、设计缺陷、生产工艺不达标等问题。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事故。

劣质产品对工程造成的损失

劣质产品一旦被运用到工程项目中,其引起的问题多种多样,包括结构安全性降低、使用寿命缩短、维修维护成本增加等。更严重的是,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甚至死亡事故,对企业声誉和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打击。

因供货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工程出现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不断协商、谈判的利益博弈过程。合同中应注意以下:

明确货物的产品名称全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等;

应约定“履行期限”。对于履行期限届满后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明确计算违约金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对违约责任作出具体约定,违约方的一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验收材料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再优秀的建筑团队也难以通过甲方验收。因此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拒绝验收,并及时告知出卖人。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可向出卖人主张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买受人应在质量异议期内以通知方式将标的物的瑕疵告知出卖人,这是提出质量异议的前提。本案中,白杨公司不经检验,也未提出异议直接使用,对返工损失承担了相应责任。

“合同履行地点”是是决定法院管辖的一大关键因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都愿意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而不愿意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

如何界定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而质量问题往往会牵涉到工程款的支付、质保金的退还、赔偿等问题。一般来说,甲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乙方要想合理应对,首先必须明确质量问题该如何界定。

在实际施工中,情况较为复杂,比如有时候难以界定工程产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比如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各种纠纷,甲方擅自安排第三人施工,最后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已无法确定质量问题是乙方的导致还是第三人导致的,那么,该如何界定工程质量导致的损失呢?

根据《民法典》第801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发包人对质量不合格也存在过错的,发包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按过错程度来承担责任。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与工程质量不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即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并不一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产生。在处理时,应注意区分合同无效的原因以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清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妥善处理双方纠纷。同时务实界普遍认为,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质量合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31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

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如何担责?

《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59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因材料本身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而导致工程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施工单位对于甲供材具有法定检验义务,并对不合格的甲供材不得使用。如施工单位没有履行检验义务或经检验发现甲供材不合格仍然使用的,使本可通过检验和质量把关即能有效避免发生的甲供材所致工程质量问题未能避免,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故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审判实践中,对这种由承、发包双方混合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法官可根据承、发包双方的过错程度大小酌定由双方按一定的责任比例分担工程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

 

劣质产品给工程带来的损失是多方面的,且后果严重。作为建设方、施工方乃至监理方,都有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当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3 10:02:57

    立即咨询
    今天听一个老板说了这么个事儿啊,工地框架呢,其实已经全部完工了,甲方呢,临时通知说今年彩板不打了,刚才啊算了一下账,如果不打彩板啊,甲方应该付于总工程款的70%,当时合同呢也是这么签的,有个朋友啊,可能会不信,付到总工程款的70%怎么还会赔钱呢?那造成亏钱啊,也不是单一的一个方面,吊车和辅材呢,当时是加了10块钱一平,结果呢,做到现在是超出了这个预算的。再有呢,就是当时制定的啊,是40天全部完工,结果呢45天放假刚完工,原因呢,就是下了场雪,气温呢一直没有回升,导致后期的进度一直跟不上来,大家引以为戒吧,以后再接工程啊,甚至要把天气预报考虑在其中了,关注张家余,要账别犹豫。
  • 房屋转租造成的损失一般由承租人索赔。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第二承租人对出租房屋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索赔,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租人可以向第二承租人追偿。
  •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量减少如何结算

    2024.03.26602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4:19:27

    立即咨询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 需要详谈了解情况 可能会被中止执行,等有财产后再执行的 收集证据诉讼
  • 因安装造成的损失赔偿方法

    因安装造成的损失赔偿方法

    内容:法律主观: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是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法律主观:施工中损坏百姓房屋赔偿标准是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4、综上所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损毁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按造成房屋的实际损失赔偿,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损毁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按造成房屋的实际损失赔偿,施工中造成他人损失如何赔偿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施工造成的破坏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12.051053人收看
  • 天用建工律师-郭铭芝

    2024/7/1 22:26:49

    立即咨询

    一年下来差不多要结几百个案件啊,就是这种很正常很正规的这种建设工程类的案件,这两年明显是多了的啊啊,因为口罩时期大家也都知道,各种各样的原因,反而是造成纠纷更多了叭,如说那段时间啊呃,一些材料上下的一些波动啊,一些政策原因,或者说一些非呃人力所导致的一些停工,窝工,工期的一些延长啊,其实这些损失都是纠纷的导火索啊,所以说纠纷非常明显是上升了的。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晓晓设计公司与祥瑞旅行社合同变更前,因旅行社没有按照如期履行组织游客进行旅游的合同义务,所以,旅行社应当承担或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旅行社没有拿到协议中确定的当日车票,致使双方原约定的旅游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并且给旅游者造成食宿等直接经济损失,所以,祥瑞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晓晓设计公司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劣质产品造成工程损失

    2024.04.01280人收看
  • 北京法律咨询

    2024/4/8 11:17:29

    立即咨询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业务员将公司产品销售后,将钱财据为己有并把公司会员资料倒卖给其他同行,造成公司核心资料泄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公司起诉后业务员终于面对现实,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合理化解了本纠纷👏👏👏
  • 起火客车的登记车主为致远汽车公司。致远汽车公司与廖某签订了客车运营合同,由廖某承包经营该车,因此,廖某是该车的实际管理人,其对该车应当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停放在客车站内起火并导致车辆被烧,可以证明廖某在运营过程中未尽到车辆安全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廖某对鹿苑客运公司车辆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致远汽车公司作为客车的登记车主,其向廖某收取了管理费,对廖某停放在站内的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致远汽车公司未按规定要求廖某停放车辆,火灾发生时,其公司的值班人员未及时发现报警或采取相应措施控制火情,导致损失扩大,证明其存在过错,其对鹿苑客运公司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致远汽车公司和廖某的过错行为均造成鹿苑客运公司车辆的损失,故致远汽车公司和廖某对鹿苑客运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导致损失赔偿

    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导致损失赔偿

    内容: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怎么索赔法律分析:建设工程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法律主观:建筑工程延期交付可以赔偿,赔偿最高为合同价款的5%,但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具体的数额标准双方可以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根据延期交付的违约情形判断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但是约定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023.12.2957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立即咨询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崔某作为承揽方,以其拥有的技术和劳力,按照张某的要求完成水暖改造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张某支付相应报酬,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崔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水管接口脱落出现跑水,导致水渗漏到楼下药店,使店内部分商品受损,对此,崔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酒店业主张某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树木遮阴造成苗木经济损失怎么赔偿,树遮阴可以要求赔偿吗

    树木遮阴造成苗木经济损失怎么赔偿,树遮阴可以要求赔偿吗

    内容:北京大律专家顾问通过与张先生详细沟通,梳理出案件的来龙去脉:起诉张先生的人是付某,原告付某与被告张先生相邻种地,2006年付某购买樱花、冬青球苗木进行栽种,2012年张先生在付某种植地边界东侧1.7-1.8m处南北一线土地种植高大乔木法桐树,后又在法桐树之东南侧又栽种了高大乔木杨树林,经北京大律专家顾问深入调查与核实:第一,原告付某的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树木的死亡与张先生种植的树木无直接因果关系,张先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24.02.29172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