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的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_两个二婚办理结婚证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导读:
1、未办理结婚证,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系同居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
2、对于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取得的财产,一方出资购买的,属于该方单独所有,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双方共同所有。
3、对于同居期间男女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属于按份共有,即男女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所有。例外:若男女双方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各自的出资比例,则为共同共有,在分割时,平均分割。
两个都是二婚,走到了一起,没有领结婚证,便过起了夫妻一样的生活。这应该不能称之为二婚,应叫做同居或搭伙过日子。
当家过日子,难免有磕磕碰碰,如果感情破裂,就会导致分手。那怎么去分割财产呢?这就成了二人之间的一大难题。
因为同居和搭伙过日子,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靠法院解决是不可能。只能靠两人协商解决。
如果原来有协议,则按照协议内容,通过协商来分割,如果没有协议约定,则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己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找一个德高望重的,两方面都认可的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把财产分割清楚。
当下,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相当接近,除了两张纸,也就是两张结婚证,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但是在起诉同居析产和离婚分割财产区别大了去了。
合法登记结婚领证的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在没有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下,除了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外,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推定的人人有份,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但是同居关系析产则是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
因此,同居析产和婚姻分割财产,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同。
更为要命的是,财富传承方面,就是一方去世后,财产的继承方面,那区别就上天了。
一方是同居女友没有任何继承权(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除外昂),合法配偶相互有继承权。
为了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请依法登记结婚,现在登记结婚不要登记费了,只要照片费。
到那时候个人的是个人的,谁也不用管,你想怎么分都可以。既然不领结婚证,要么情比石坚,不需要那一纸,但也搁不住人的一生中有几千次的离婚的念头;要么就是要试婚?看看合适不合适?省的再去两次民政局,麻烦人家时间和资源?
虽然结婚证不能阻止两个人你情我愿,也不能阻止两个人出轨分裂,但总归是一种最低限度的约束,还是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不登记,不成立婚姻关系,不成立婚姻关系的话也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能算是搭伙过日子,财产嘛,按照谁的就是谁的,不混搅不平分,等于说,散伙了,各拿各的财,但一方愿意赠与的除外。也就是说,通过法院去按夫妻共有的方式分,是不可能的,只能自己协商着分,协商不成,各自掂包走人!
没有登记结婚,婚姻关系没有成立,不产生夫妻的权利义务。在离婚析产上,夫妻离婚后,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结婚登记,在析产时,要有证据证实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举证责任较重;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共同财产的,析产时比照合伙关系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不论两个人都是初婚,还是都是二婚,只要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双方都是没有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夫妻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双方即使同居生活,也依然是属于同居的状态,而不是属于夫妻的状态。
另一种情况就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是在没有复婚的状态下就有共同生活在一起,同样的道理,这种情况下也依然是属于同居的状态,而不是说婚姻的状态。
所以说要想形成婚姻关系就必须要去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否则永远是属于同居。那么这个时候所产生的财产也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就是谁的财产属于谁的,当然,如果有些财产是共同购置的,那么一般情况下也是按份处理,也就是说谁出多少钱就占这个财产的多少比例,而不是共同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取得一般共有财产能否按照《婚姻法》规定进行财产分割,则存在争议。
个人认为,婚姻法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所适用的特殊法律规定,既然非法同居无法认定为夫妻关系,自然不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所以对于类财产分割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关于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两名离异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为同居关系。双方结束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取得共有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同居关系期间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首先可以由你们协商进行处理。
如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双方收入、购置财物,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债权与债务原则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同居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是双方的个人财产,即使名义上为“嫁妆”、“彩礼”,请求返还的也应当予以返还。
法院在具体分割财产时,会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进行分割。
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不去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其配偶身份不受法律保护,两人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属于一般共同共有。
如果是同居关系结束,产生财产分割争议的,由法院来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 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因同居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