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 /不予立案的情形

导读:
当出现犯罪行为时,我们可以采取报案、举报、控告等形式让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调查,但如果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是否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也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察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❶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❷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❸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❹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市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侦查监督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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