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于海明律师 2022.11.3041人收看
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这里的公司应该是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所欠的债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者说如何承担责任呢?这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很显然,根据该概念,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仅仅是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说,一旦公司股东已经出资,该出资额不能支付公司所欠的债务,公司股东也无需再承担公司的债务了。

二、什么情况下,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责任?

尽管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公司股东仍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认缴的出资额未到账。根据现行法律,公司资本实行认缴制,如果公司在欠外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未在认缴期限内注入资本,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有权利去向公司股东追讨,要求公司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内承担责任;

2、公司股东与公司混同,这种情况下在法律学术圈内,有一个名词叫刺破公司面纱。具体来说,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人员、财务等等都处于混同状态,无法区分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界限,那么这个时候,公司的债务就需要公司股东一并承担。

三、股东借款债权性质的判断标准

(一)公司股东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而对公司负有债务,其债权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范围内的部分;

(二)公司注册资本明显不足以负担公司正常运作,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负债筹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此而对公司形成的债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之间因不公平交易而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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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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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 出资者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提起侵权行为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归还、补偿等。若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有受益,法院则会判定出资者有权获得归还或补偿。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东出资但没有显示占股份额并且没有签署代持股份协议,那么在有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判决。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法院可能会采用一些因素,如出资额、出资时间等来决定每个股东的股份。因此,建议在出资时签署明确的协议,以确保每个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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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2022.11.3041人收看
  • 许瑞林

    2025/4/9 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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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 刘女士在工商登记材料中被记载为甲公司股东,虽然其与赵先生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但双方并未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转让,亦未对工商登记进行变更,故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虽然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却并非股东私有财产,不应由股东继承人以股权继承之类似方式加以继承。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4条之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赵先生作为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在其遗嘱中擅自处分甲公司财产、经营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刘女士作为公司股东享有的资产收益和重大决策等权利。故赵先生所立遗嘱中关于公司财产及经营权的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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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148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5 17: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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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变更股东五十万货款还能要吗?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这个公司呢欠了我五十万块钱,但这个公司的名称和领导呢都变更了,如果说有这个货款的合同,基础的事实已经固定下来了。那现在就是你所担心的就是对方的领导和名字都已经变了。这个在法律上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公司换领导换法人,然后并不影响你的这个责任的一个承担,也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还是需要继续来承担这个债务的。那我就放心了,这个货款是很容易能够拿到钱的啊,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说对方不给的话,还是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难,这个事很好解决啊。
  • 总公司欠债不还的分公司有义务偿还,分公司则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配偶应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配偶是否对股东债务承担责任)

    内容:因此在实务操作中,立案起诉时,可以将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一并列为案件被告,需要注意的是,在举证责任方面,虽然一人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不需要由原告来举证,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该举证应达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情形,即&ldquo,本案中,借款人系华平公司,华平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申华平及公司监事黄连香系夫妻关系,公司的经营状况决定其家庭收益,故华平公司实际是申华平和黄连香夫妻共同经营,申华平为华平公司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实际上也是为家庭利益所负债务,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rdquo。

    2022.11.17141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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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佳佳公司与食品加工厂签订的食品销售合同有效成立,食品加工厂履行了交货义务,佳佳公司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蒋某、宋某作为佳佳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组建、注册、运营公司过程中,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且没有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蒋某、宋某应当对佳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欠债能不能一并起诉股东,公司欠债可以告某个股东

    公司欠债能不能一并起诉股东,公司欠债可以告某个股东

    内容:法律主观:公司欠债一般不可以一并起诉股东,3、法律主观:公司欠债一般不可以一并起诉股东,法律主观:公司欠债一般不可以一并起诉股东,4、法律分析:不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法人组织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的债务,所以公司欠钱应该起诉公司,而不是股东,公司欠债能把股东一并起诉,综上所述,公司欠债能把股东一并起诉。

    2023.11.29101人收看
  •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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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主体,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维护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有义务管理业主的车位,及时排除妨碍。如果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能导致业主车位经常被占,应承担相应责任。
  • 公司欠债法人会坐牢吗,公司欠债法人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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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公司贷款还不上属于民事纠纷,,涉及不到刑事责任问题,也就不存在坐牢的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公司投资经营有风险,若果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就可以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企业法人并不因为企业破产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破产,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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