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辩护思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认定

崔玉君律师 2022.11.30305人收看
导读:
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通常事先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只要对轻伤以上结果具有概括的认识,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

一、本罪的概念及所侵害的法益

故意伤害罪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健全”是指生理机能没有障碍地发挥作用,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生理机能产生障碍,就侵害了本罪的法益。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器官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该行为就侵害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二、本罪对行为主体年龄的限制

通常,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已满 16 周岁,并且具有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蒋实施“刺伤”行为时年仅15周岁,但因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两人构成重伤二级,另一人构成轻微伤,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构成本罪的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

首先,伤害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所谓的不作为仅指,行为人在负有特定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义务前提下,应当保护而未予以保护,则成立以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如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成立阻却事由,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本罪所要求的这一主观认识/态度,并不需要行为人完全认识到对伤害的具体程度,只要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通常事先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只要对轻伤以上结果具有概括的认识,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这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因为无论是造成重伤还是轻伤,都包括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内。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小蒋从课桌内拿出一把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内,跟着孙某彬等人去了厕所”,应概括的认定其存在伤害故意。但法院指出,小蒋在被告知要被打、且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该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准备。

五、本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5.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6.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首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是轻伤害、第2款规定的是重伤害与伤害致死,第1款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法条,第2款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两款之间并不属于对立或并列关系。所以,在鉴定人对轻伤害与重伤害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第 1 款的法定刑。

其次,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必须同时满足“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综上所述,律师在办理故意伤害类相关案件时,可以从行为主体的年龄的限制入手,再结合行为内容、责任形式等方面综合分析全案事实,确定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最后再结合量刑标准对行为人进行量刑辩护,使行为人能够得到与其行为及危害后果相适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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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

    2024/1/18 1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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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 《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时的司法赔偿范围仅限于拘留、逮捕以及已经执行刑罚的情形。取保候审是责令相对人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具体到本案,李某经法院再审认定为无罪,其在拘留与逮捕期间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应当获得国家赔偿,但取保候审期间不应当获得国家赔偿。故对李某的赔偿期间应为3个月,即2009年1月10日至2月9日和3月10日至5月10日。
  • 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不当得利_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什么情况下会认定为不当得利_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

    2022.12.2219人收看
  • 2023/7/31 14: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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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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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认定故意伤害罪的要件)

    内容:二、故意伤害罪的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故意采取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被害人因受到故意伤害而遭受损害,损害的程度严重,致使被害人受到一定程度的残疾或死亡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重大犯罪,必须严肃认定,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故意采取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他人身体损害,被害人因受到故意伤害而遭受损害,损害的程度严重,致使被害人受到一定程度的残疾或死亡的行为,(二)行为人故意采取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他人身体损害暴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包括用刀枪等具有威胁性的武器或者用肢体等力量,直接使他人受到损害,三、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一)行为人有故意行为人一般有四种故意:1. 一种是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并明确知道可能会造成他人损害,(二)行为人故意采取暴力行为,直接造成他人身体损害,(四)损害的程度严重损害程度的严重性要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被害人因受到故意伤害而受到较严重的损害,如受到一定程度的残疾或死亡,则属于严重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3.03.02197人收看
  •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3 18: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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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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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内容:离婚纠纷中认定构成家暴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23.05.0612人收看
  • 王熙

    2022/12/3 1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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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辩护思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认定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辩护思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认定

    内容: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通常事先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只要对轻伤以上结果具有概括的认识,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

    2022.11.30305人收看
  • 郭铭芝

    2022/11/30 15: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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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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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心“借钱不还”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如何认定

    当心“借钱不还”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借款型”诈骗罪如何认定

    内容:“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将债务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避免打击无辜

    2022.12.2219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