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构成及辩护思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认定

导读:
一、本罪的概念及所侵害的法益
故意伤害罪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理机能的健全。“健全”是指生理机能没有障碍地发挥作用,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生理机能产生障碍,就侵害了本罪的法益。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器官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该行为就侵害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
二、本罪对行为主体年龄的限制
通常,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已满 16 周岁,并且具有责任能力。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 12 周岁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蒋实施“刺伤”行为时年仅15周岁,但因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两人构成重伤二级,另一人构成轻微伤,故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构成本罪的行为内容为伤害他人身体
首先,伤害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所谓的不作为仅指,行为人在负有特定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的作为义务前提下,应当保护而未予以保护,则成立以不作为方式致人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如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成立阻却事由,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而本罪所要求的这一主观认识/态度,并不需要行为人完全认识到对伤害的具体程度,只要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并非轻微的伤害结果、发生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可。因此,如果行为人仅具有殴打意图,旨在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在仅出于一般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害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对于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通常事先并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只要对轻伤以上结果具有概括的认识,如果实际造成轻伤结果的,就按轻伤害处理;实际造成重伤结果的,就按重伤害处理。这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因为无论是造成重伤还是轻伤,都包括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内。
本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小蒋从课桌内拿出一把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内,跟着孙某彬等人去了厕所”,应概括的认定其存在伤害故意。但法院指出,小蒋在被告知要被打、且已被多人推搡踢拽、胁迫到厕所的情况下,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了一把非管制折叠刀,该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实施故意伤害,而是为了对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准备。
五、本罪量刑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首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是轻伤害、第2款规定的是重伤害与伤害致死,第1款是故意伤害罪的普通法条,第2款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两款之间并不属于对立或并列关系。所以,在鉴定人对轻伤害与重伤害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第 1 款的法定刑。
其次,认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必须同时满足“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综上所述,律师在办理故意伤害类相关案件时,可以从行为主体的年龄的限制入手,再结合行为内容、责任形式等方面综合分析全案事实,确定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最后再结合量刑标准对行为人进行量刑辩护,使行为人能够得到与其行为及危害后果相适应的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