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可见,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必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仲裁或诉讼)不能阻却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行为的过错。未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
答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孩子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父母已无法定支付的义务。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孩子超过18周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是指:(1)孩子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对于非因以上的情况,父母对于18周岁以上的孩子,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只要父母有能力一般都会给,除非你们闹崩了。
-
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谢先生的情况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结合本案,谢先生的情形完全与之吻合。其次,谢先生被宠物犬咬伤地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可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则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现场或前往,他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谢先生作为公司专门的售后服务人员,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地点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办公所在地,还包括被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售后商品的所在地。公司将后者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显然是对“工作场所”的曲解。
-
答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规避国家的税收政策。虽然逃避了一些税费,但对于买家来说风险太大,有可能导致买方最终拿不到房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虽然现在你愿意和买方签订购房合同,但是经过一年后,如果房价上涨,你可能会因为差价萌生反悔的念头。一旦反悔,就算合同生效,但实际上房产交易并未完成,买方仍然买不到房子。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会对你提出赔偿主张,你就惹上官司了。因为买方会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你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你们的合同目的是逃税,发生诉讼后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你可能因故意与买方串通逃避国家税收存在过错,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
-
答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他们可承担保障房屋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和交易安全的职能。你与卖方、中介公司签订的是三方合同,卖方不能亲自签订合同,可以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办理。那么,中介公司有义务向你提供卖方的真实情况,并出具书面的全权委托书。你如果无法直接核实卖方的情况,可以去核实房屋中介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并且在三方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介公司保证卖方身份和房屋所有权的真实性,如卖方提供虚假的信息,导致你遭受经济损失,则由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安全。
-
答不合法。因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是合法的。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可行的。违约金可以由买卖双方依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但必须约定清楚。如果发生纠纷,有时不一定能完全按照约定的数额执行。《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降低。因为《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质,只是弥补损失,而不是惩罚性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30%,则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适当调低;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则守约方除可主张违约金外,对于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部分,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即参照实际损失调高违约金。
-
答适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也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
答《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再提“月薪面议”不符合上述规定,劳动者须谨防骗取押金、介绍费等诈骗
-
答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发放方式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若改变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公司未和老张协商即擅自改变工资发放方式属于违约。其次,《劳动法》第50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因此,本案中公司借口“年薪”对老张的薪水一拖再拖显然是违法的。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已超过了法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时间,显然,这段时间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应是无效的,王某应享受与全日制职工一样的待遇。因单位原因被辞退,公司应给予张某一定的经济补偿。
-
答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第一次用工时,一般会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劳动态度和劳动技能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转正;劳动者对新单位也进行适应。因此,在试用期中,劳动者的工资往往比转正后的工资要低,于是,有一些单位就利用《劳动法》对试用期的规定,采用短期用工,降低工资成本,甚至以试用为名,不给劳动者转正,或者将一些无需较长培训时间、技术含量低或可替代性的岗位,通过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来规避法律,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对试用期作了详细的规定: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限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7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本案例中,张女士不是因为曾经在其他银行干过可以要求现在的银行不应约定试用期,而是张女士与现在的银行约定的劳动时间是每天早晚各两个小时,每周不超过20个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这种用工时间决定了张女士与现在的银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一种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因此,张女士不但有理由提出不应约定试用期,而且,只要张女士到任何一个单位做钟点工,用人单位都不应当与其约定试用期。
-
答目前,本市市内四区规定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劳动报酬是由用工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具体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由双方协商确定。政府只是规定,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但这未包含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可以参照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办法进行缴费。
-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况且支付给张某的小时工资也未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虽然是公司提出不愿与张某续签合同的,但不用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
答综合工时制是指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基本相同。其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等行业中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劳动者;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劳动者以及其他适合实行此项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报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否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但加班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超过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