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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前财产公是证明你们已经和在一起的财产婚前属于谁所有的协议,需要双方签字认可。你不想合在一起的存款和股票没有必要公证,因为存单上的名字就是证明,就是你婚前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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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前财产公证你们可以做。将婚前的各自出资情况进行公证,以了却你男朋友的担心;但也可以不做,只要你们双方签一份协议,把各自出资多少写清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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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婚姻法》修订以后,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使双方能够更好地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补办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当事人一直未登记结婚,只是共同生活在一起,仅属同居关系。故你虽与张某同居8年,但因无婚姻关系,无法在法律上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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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们属于同居关系,双方可以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协议解决。但孩子是无辜的,孩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你们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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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魏某与魏某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魏某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且双方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选择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同时,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于魏某患病,没有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因此魏某某应当支付魏某生活费。但由于魏某某并不存在虐待、遗弃魏某的行为,所以无需支付收养期间魏某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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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村公敌》和《俺,机器人儿》均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全村公敌》的稿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俺,机器人儿》的稿费虽在离婚后取得,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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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权利人以协议、合同等方式对相关权益进行处分的,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仍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小吴与小李以签署协议书的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予以分割、明确各自份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认定。虽然房屋的产权证只登记了小李一人,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小吴和小李,两人按份拥有该房屋,其中小吴占70%,小李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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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房屋是你丈夫在1996年取得修建手续进行修建,在2006年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公证,这个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是你和你丈夫。因此,这个房屋应当认定为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你和继子女三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原则,每人继承其遗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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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夫妻一方在婚内可以将个人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潘某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妻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该赠与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下,潘某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潘某与张某约定讼争房产归张某单独所有,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系双方对房产所有权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潘某不得任意要求张某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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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因此获得房屋产权的乙方按照当地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补偿。依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因此,若两人都想要该房产,则有可能采取竞价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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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赵卫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赵卫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赵卫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赵卫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赵卫提出离婚后,李琴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赵卫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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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李某与程某均认可小程并非程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其次,虽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同意使用精子库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治疗,但该期间李某植入胚胎失败,李某再一次植入胚胎并生下小程是在与程某离婚之后。虽然程某曾承诺无条件保证李某配合完成试管婴儿相关手续,但其实际上并未履行任何相关手续,而且程某并不同意李某再次植入胚胎。故李某离婚后单方进行胚胎植入手术与程某无关,所生小程也与程某无关。因此,现小程向程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将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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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乙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您跟宋某之间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法成立并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现在宋某的收入为3万元/月,除非宋某有证据能证明其收入在离婚前后发生明显变化,否则,宋某应当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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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诉讼离婚,从程序上我国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实践中,当事人持一审离婚判决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因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已提起上诉,从而无法判断一审判决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故有理由拒绝办理新的结婚登记。针对当事人持一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如何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法(民)发【1991】33号),其中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廖某可要求原审法院出具加盖院印的判决生效证明书,持该证明书及判决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新的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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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对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采取单独监护的原则,即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虽仍有抚养教育义务,但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仅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如何确定监护人,最主要的是应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成某将孩子送回父母处共同生活,成某未能充分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无法在生活上给孩子很好的照顾,也无法培养教育孩子,孩子患上佝偻病,很明显祖父母没有对孩子的饮食起居做到很好的照顾。成小某长期远离父母,祖父母这种帮忙性质的抚养并不能替代父母的爱,这种缺乏父爱母爱的生活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孩子与闫某一起生活可以享受到完整的母爱,也能保证成某享有探视权。因此,法院应支持闰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成小某跟闫某共同生活,成某支付必要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