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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0 18: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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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必修课|情侣同居必看的4个财产规划建议】别让爱情输给现实!
"房租AA还是他全包?"
"一起买的沙发分手怎么分?"
"恋爱脑上头时,如何守住钱包?"
没有规划的「甜蜜同居」可能变成「撕逼导火索」
🔖【聪明人的4个同居理财法则】
1?? 日常开销:设立"爱情小金库"
👉🏻 每人每月转固定金额到共同账户(建议工资5-10%)
👉🏻 房租/水电/日用品都从这里扣
👉🏻 推荐支付宝"荷包"功能,随时查看余额
2?? 大额消费:签订"物品归属备忘录"
📝 冰箱/家电等共同购买物品:
✅ 记录出资比例(微信转账别删!)
✅ 约定分手处理方式(折价补偿/带走)
❌ 忌口头承诺!截图保存聊天记录
3?? 亲密转账:巧用备注防纠纷
💸 520/1314等特殊金额 = 法律默认赠与
💡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
"XX暂时周转"或"共同买房基金"
4?? 终极保护:签署同居财产协议
📌 财产归属 📌 债务承担
📌 分手补偿 📌 隐私条款
👉🏻 一份协议,让感情更纯粹!
✨ 最后想说:
谈钱不伤感情,模糊的金钱观才最致命
清醒规划不是算计,是对爱情最大的诚意
💌 愿所有真心都不被金钱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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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来信涉及离婚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处理问题。《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房屋系张某婚前所购,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所以,房屋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房屋是张某向银行贷款购买的,其婚前仅出资首付款,婚后才将其余房款还清。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婚后还贷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值较购买时有较大幅度上涨。张某应结合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给予李某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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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财产纠纷情侣在恋爱期间经常有财产混同的情形,双方之间相互转账或者生活中的共同支出,如看电影、外出旅游订酒店、机票以及日常购买生活用品的费用,系双方互相的行为,不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属于赠与、不当得利等情形,分手后原则上不得主张返还,一方当事人为维护恋爱关系而进行大额的转账,且双方当事人并未存在任何婚约约定的,分手时考虑到转账方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从平衡双方利益出发,接受方应返还部分款项,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款项往来,一方当事人无法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的,该款项视为因婚恋产生的经济纠纷,接受方基于公平原则返还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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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新接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客户购买对方三定三限三结合回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之前,对方私下补办了新的房本对外抵押,并多次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加急出具了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及情况紧急说明,争取尽快诉前财产保全,恰好躲过了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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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但是,权利人以协议、合同等方式对相关权益进行处分的,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仍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小吴与小李以签署协议书的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予以分割、明确各自份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认定。虽然房屋的产权证只登记了小李一人,但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为小吴和小李,两人按份拥有该房屋,其中小吴占70%,小李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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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新苑小区房产的由孙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孙某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结合本案,李某的母亲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李某登记结婚之前,李某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李某母亲的出资是对李某个人的赠与,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孙某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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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小两口呢,要注意了,虽然呀全国呢不少地方放开了限购,但是呢,北京的限购呢还没有放开,估计呀还有不少人为了买房呢假离婚,我们之前啊,接到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的小两口儿呢,在结婚的第一年为了买房呢假离婚了,男方呢,出了首付购买了顺义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名下,随后呢迅速的复婚,第二次呢,是在两年后,他们呀再次离婚,男方呢,出售了自己的房屋,并在不久后再次复婚,到了2020年,他们又购买了海淀的房子,这次呀,女方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不过这次出了点儿问题,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了,女方在离婚后呢,不愿意复婚了,而且呢,顺义的房子,海淀的房子呢,都登记在了女方名下,还是双方离婚期间买的房子,男方呀,对这两套房子没有了所有。
股权。这下男方就有点儿不乐意了,说好的假离婚怎么就变成真离婚了呢?不但呢,离婚了,两套房子还没了,然后呀,男方就找到我们,想看看有没有挽救的机会,我们代表男方也找了女方,本来呢,想着两个人还有感情基础,说不定呢还能复婚,结果女方的态度很坚决,离婚就是离了,不同意再复婚,两套房子也坚持是自己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办法,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这两次离婚都是假离婚,两套房子都要求重新分割。而且呀,在诉讼过程中,我们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共同生活的记录证明,尽管他们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呀,实际上还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大量的证据前提下,法院呢,也认可了我们的主张。婚虽。
但离了,但好歹啊房子呢算是要回来了,在这里呢,我要奉劝呢各位一句,离婚可不是过家家,到最后呢假戏真做,把自己呢搞成了孤家寡人了,如果呢,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呢,欢迎呢给我们私信,我们呢一起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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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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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爱情不需要用金钱来证明,情侣之间请不要随便以出具借条、欠条等形式表达忠诚、爱意或补偿,避免分手后产生不必要的债务纠纷。同时,为避免纠纷,恋人之间的借贷,也应出具借款凭证,保留好取款、转款等依据,以证明借贷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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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4/4/8 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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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1999年购买宅基地,2017年遇到拆迁分配2套房,卖方自2014年反悔持续起诉,持续了十年的战争终于画上了句号👏👏👏客户说:我们是他全家的救命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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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地产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关于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我国实行登记生效制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不动产的产权人以登记为准。该房屋的权利人为郭某和孙某,双方对此都没有异议,应认定该房屋为郭某和孙某共有。共有人享有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由于该房屋购买的首付款由郭某支付,并由郭某出资进行了装修,孙某并没有出资,依照法律规定,在分割上应当适当考虑双方应得份额,因此,双方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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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疫情汹涌来袭,随着居家隔离制度的开展,“离婚潮”自疫情开始就席卷中国,但是你知道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吗?且听我道来离婚夫妻财产及债务分割的规定。婚前购买房屋如何分割?结婚前房产属于出资一方,结婚前取得房屋的产权,属于婚前全款买房或婚前已还清房贷,且房屋登记在出钱一方名下,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给出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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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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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如果你们离婚,你有权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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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四、注意事项和建议1. 了解当地规定: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了解当地的税法规定和政策,明确房屋购买交税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以避免因税费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二、房屋购买交税的标准和计算方法1. 契税:契税是指购房者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需要缴纳的税费,购房者应了解当地的税法规定和政策,明确房屋购买交税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并在购房前进行充分的预算和规划,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和法律对房屋购买交税的比例、计算方法和免税额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