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的确有许多不便之处,为此,我国继承法规定对于不宜分割的不动产如房屋等,要进行估价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来继承。具体来说是三种途径:一是变价分割,即先将楼房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比例,对价金进行分配;二是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他们继承该遗产的所有权,然后按照遗产的价值拿出现金来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与继承份额相应的价金;三是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继承人一致同意保留不动产遗产的原貌不予分割,则可以按照各继承人所该占有的遗产份额,对不动产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比如按照继承份额出资对楼房进行修缮管理,同时对楼房出租产生的红利进行分割等。在你咨询的情况当中,需要注意和明确的有两点,一是你姑妈没有通过遗嘱将楼房指定赠与某位继承人;二是你们多位有继承权利的亲属之间,要合理商定解决各自的继承份额问题。
  • 在你述及的这起事故中,有关赔偿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你父亲所承担抚养和扶养义务的范围,二是抚养费的计算标准。你和你妹妹作为未成年人是你父亲担负抚养义务的对象这没有问题。另外,由你父亲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纳入扶养赔偿范围。赔偿的标准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计算,即考虑你父亲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照你们的居所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对未成年人扶养的赔偿计算到18岁,对由你父亲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近亲属的扶养赔偿计算20年。后者如果是年满60岁和75岁的老人,还有更细的计算标准。
  • 订婚时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在农村地区还比较流行,在这个问题上发生纠纷的也不少见,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一是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的,二是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手续,但的确没有共同生活,且之后又离婚了的,三是因为婚前给付的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且后来双方又离婚了的。你的情况正符合本规定可以要求要回彩礼的情况。
  • 你2007年参加社保养老,当时已经履行了申请,调查以及工龄审核等手续,核定你的工龄为1979年起算,并按照相关标准要你缴纳了社保金,这就形成了相应的文字证据材料,现在你发现养老金核发所依据的工龄被少算了10年,你可以向社保局提出复议申请,查一下看看疏漏发生在那个环节,如果对复议的结果不满,你还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时效为三个月,从你发现自己的工龄被少计算之日开始起算。
  • 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有继承权的各个继承人继承的份额相等,同时也规定,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多一些的,可以适当照顾多分一些,具体多多少,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如果是在遗产分割完毕后,继承人才知道另有遗产存在,或者说原来所分的不是全部遗产时,不影响继承权的再次实现,也即,占有了你所应得的那一份额,占有人应该归还于你。弟弟因为赡养义务多分一些的具体数额,你都可以再次与之协商的。
  • 你与前妻通过非讼的途径协议离婚,且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这个协议一经签字就发生法律效率了。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直接受理,而是会要求当事人先行向民政局提出撤销解除婚姻登记的申请。对这个申请民政局会不会撤销,一要看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是否充分,二还要征求另一方的意见,如果原离婚协议被民政局撤销了,当事人才能够就财产分割的问题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主张。
  • 你咨询的代养费追索的问题能否成立,需要先行界定你将女儿送给姐姐抚养的性质。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你姐姐收养你的女儿,送收双方应当签订送收养协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现在你们没有履行这个手续,即便女儿已经上了你姐家的户口,收养关系也不能够视为成立,你姐姐抚养你的女儿还应该看成代养性质,因为1992年《收养法》开始实施后,法律已经不认可所谓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今,你姐姐能不能索要代养费,要看8年前你们双方有没有就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只是因为你丈夫欲离婚后才提出的,那么你和丈夫与你姐姐家可以就代养费该不该给以及给多少的问题进行协商,需要说明的是,代养费的给付,你和你丈夫是共同给付义务人。如果协商不成的话,你姐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提出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依据这个规定,你如果离婚,房产归你妻子所有,婚后你们共同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属于你支出的这一部分,以及包括该房屋因为市价增值部分产生的收益,你妻子应该以债务的形式归还给你。
  • 你的行为虽然有欠妥当,但并不违法。你凭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到银行办理挂失,存折开户人和你是夫妻关系,银行有理由推定你是代理丈夫来办理挂失手续的。另外,存款是你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以谁的名义存储,仍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你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权处分。因此,挂失期限届满后,你取走存款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但该笔存款仍然应是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证明。本案中,房屋登记于李某名下,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李某出资购房并享有全部所有权。因房屋取得时间在王某与李某结婚登记之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偿还房屋贷款部分本息40多万元,对此部分,应从该房产价款中先予以分出20多万元给王某,剩余部分作为李某遗产进行分割。王某、小李与李某父母均为被继承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考虑到李某父母实际居住情况,将该房屋由李某父母共同继承为宜。
  • 你儿子的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你儿子的行为满足了对应要件:一方面,你儿子具有能力执行,他被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定必须承担支付30余万元借款的义务,而自身却有200多万元的财产,明显属于有履行能力;另一方面,你儿子拒不执行,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的形式,将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实质上就是以离婚为名,行规避法律之实,故意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再一方面,你儿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你儿子与妻子恶意串通,无偿转让全部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造成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具备第(一)项的法律特征。
  • 儿媳的理由不能成立。就老人带孙能否索要报酬的问题,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有着“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孩子的父母必须按照约定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与老人没有“带孙付酬”约定,则双方不构成劳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基于亲情而带孙,属于无偿提供劳务,具有义务帮工性质,自然不能向孩子的父母索要报酬。再一方面,如果孩子的父母不抚养孩子,老人基于这一情况主动去抚养孙辈,则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针对这种情况,《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也指出: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老人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只要孩子父母有抚养能力,老人便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如果孩子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应当承担起抚养的义务。结合本案,你儿子和儿媳具有抚养能力,只是因为闹离婚而对孩子置之不理,你在此情况下带孙,属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而抚养孙子,明显具备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你儿子和儿媳必须向你补偿你已支付的孩子生活费用等直接开支以及误工等损失。
  •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具体到本案,王大与村委会已经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村委会在王大死亡后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取得王大的遗产。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多种继承方式中最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能够对抗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王大的财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 大人给孩子发“红包”属于赠与性质,与孩子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孩子接受“红包”后,“红包”的所有权归于孩子。作为法定监护人,家长有权管理或是使用孩子的压岁钱,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管理或是使用须是出于有利于孩子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是将压岁钱拿来购买奢侈品供自己使用,否则就涉嫌侵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若是孩子的父亲在担任监护人时,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包括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损害孩子的利益,并且孩子与其继续生活将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时,王女士可以通过协商或是诉讼的方式,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请求。使用孩子压岁钱购买奢侈品,这一行为是否可以以侵犯孩子权益为由变更法定监护人,还需要综合考量。
  • 你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即你有权反悔。虽然《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9条、第14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鉴于你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给小琳,具有抚养、资助未成年子女性质,客观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小琳已经实际成为所有权人,似乎你确实无权反悔,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误解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结合本案可以明确,你当初之所以将自己婚前的个人房屋,毫不犹疑地赠与给小琳,明显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即完全是基于认为她是你自己的亲生女儿而为之,如果你知道小琳并非你亲生,你自然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亲子鉴定结论,表明小琳与你没有血缘关系,意味着你此前的赠与完全和你的意思相悖,且遭受了上百万元的巨额损失。也就是说,你的行为当属重大误解之列。而无论是《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还是《合同法》第54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