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夏阳及图形”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彭某的使用行为未经夏阳公司许可,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彭某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彭某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获利均无法确定,因此,可综合考虑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较少、彭某的经营规模小、经营时间短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夏阳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彭某承担。
  • 向日葵幼儿园属于无照经营,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接收儿童入园,在安全及管理上存在重大的漏洞,最终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对孔某被烧死的后果,向日葵幼儿园的负责人、实际经营者秦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该幼儿园的员工姚某作为秦某的雇员,也应在责任范围内与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房屋的所有权人鲁某,在明知秦某无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为谋取租金利益,将房屋出租给秦某经营幼儿园使用,对火灾发生致孔某烧死的事故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因此,孔某父母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优度服务公司与陈某签订协议书,承诺为陈某安排工作,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优度服务公司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与陈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优度服务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相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因此,陈某要求返还钱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牛某与杨某之间是委托关系,牛某向杨某预付了30万元的费用,委托杨某办理其孩子就读重点大学事宜,双方在付款时已明确约定未完成委托事项费用应全数退还。因此,在委托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受托人杨某收取牛某的费用后,在未能完成受托事项时,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将预付费用退还牛某。因第三人郑某是杨某选任,转委托未经委托人牛某同意,同时,杨某也存在选任的重大过失,应承担返还责任。因此,牛某要求杨某退款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孟某与马某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邮票寄出之后的风险由孟某负担,在此情况下,孟某无法要求马某退还已付货款,只能要求捷捷速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邮票交寄后,一直处于捷捷速递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范围内,邮票是在速递公司人员暂管、投递期间丢失,速递公司存在未尽合理保管和注意义务的重大过失,对邮票的丢失负有责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当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而应承担全额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孟某要求捷捷速递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跆拳道是一项危险性较高的体育运动,贞学道馆的教练在对吴某进行训练时应合理安排训练活动,提醒学生佩戴好护胸等防护器材。吴某未戴护胸等防护器材就与对手进行对抗性训练而造成伤害,作为教练理应预见到这一损害后果而未提醒或禁止,因此贞学道馆的教练存在明显过错。而贞学道馆的教练所进行的教学活动,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赔偿责任应由贞学道馆承担。吴某是少年体校招收的学生,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少年体校把学生安排在贞学道馆进行训练,未加强对培训场所和教练的监督,未加强对学生的安全保护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董某在任职期间的报销账目确实存在不合规定之处,也曾因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而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荣新杂志社所记载的内容基本属实,虽然其刊载的文章中引用了“五毒俱全”一词,但该词语是引用他人的原话,并非该杂志社及文章作者对董某的评价,因此,荣新杂志社不构成对董某名誉权的侵害,董某的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俞某的监护人由于未尽监护责任,致使俞某外出并用锐器将孙某捅伤,给孙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并造成较大的损失,应由俞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同时,孙某开车接俞某前往其住处打牌是引起本次伤害事件的起因,且孙某明知俞某没有钱用于赌博,却仍分两次向其提供资金,也有一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减轻俞某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 童某随意进入在建的住宅工地楼内,对未注意自身安全而失足跌入电梯坑内,导致人身损害应具有预见性,其具有一定过错,因此童某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圣泉公司作为该楼房的建设单位,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但并未尽到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蒙高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的安装方,其在安装作业中应采取充分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虽其在电梯井口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仍存有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蒙高电梯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利源公司虽承建了圣泉公司的楼房土建工程,但其已完成了主体工程,经验收交付给圣泉公司,该楼房的安全防范义务也随之转移,利源公司并无过错。综上,童某可要求圣泉公司和蒙高电梯公司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童某自身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利源公司不承担责任。
  • 竺某与盛景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竺某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盛景物业管理公司实施了管理服务,双方即形成了物业管理关系。而竺某近两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属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行为,不影响物业管理关系的存续。但竺某不能因此主张赔偿,双方在《服务协议》和《管理规约》中均明确约定,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公司在本区域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并且,盛景物业管理公司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方面并未存在瑕疵,在管理上也不存在缺陷,因此,竺某在家中失窃后向盛景物业管理公司索赔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 蒋某私自将其家门更改为向外开启后,对杨某的通行造成了妨碍,且蒋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也已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将家门恢复为向内开启。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现蒋某将家门改为向外开启,给相邻方杨某的通行造成妨害,应将家门恢复至向内开启。
  • 有限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当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刊登公告;清算的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的顺序进行清偿;发现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股东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鹏程汽车配件公司的股东,在决定解散公司时,其所任命的清算组未履行对樊某的通知义务,明显忽视了该公司职工的利益。因此,应由该公司股东向樊某支付拖欠工资和因公司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彭某遭高压电灼伤致残,与铁路方从事的高压活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铁路方无法证明损害结果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作为高危作业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的作业区域属于电力安全保护区,事发地附近设有围墙,而围墙上有多处攀爬痕迹,平时常有捡拾废品人员从该围墙出入。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的铁路方,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但铁路方却在较长时间内放任拾荒人员进入,未能尽到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同时,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仍擅自进入,构成重大过失。因此,彭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铁路方虽不能免责,但可以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 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权,发帖者有权对商家提供的服务给予批评、评论,甚至给予负面评价。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在盛泉公司所属的点评网上的帖子内容为“佳乐公司的服务太差了,庆典设计毫无特色,钱是白花了”,这只是消费者对佳乐公司服务质量给予的负面评价,而并无侮辱、诋毁之意,盛泉公司可以不予删除。并且,佳乐公司也未向盛泉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也未要求与发帖者进行沟通。因此,盛泉公司不存在过错,其拒删差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 合同签订后,时光出版社出版了陆某的两部作品。未出版的两部作品为养生保健类书籍,鉴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主管部门对此类出版物采用了特殊的条件,且时光出版社作为非医学专业出版社,无法在合同期内满足规定的出版条件,其未出版上述两部作品,并非违约行为,无需支付稿费,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客观原因,陆某与时光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陆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可以获得支持,而要求支付稿酬和违约金的请求则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