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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本案中,乡政府应当及时公开榆树村“城中村”改造财物收支情况,其末及时公开属于行政不作为,王小二有权申请乡政府公开。对乡政府不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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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九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叫以内进行讯问。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在本案中,张三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张三后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拒绝张三通知家属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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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做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依据此法条可知,有权启动该程序的只有检察院和法院。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处于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阶段,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需要对其实施强制医疗。对刘某的强制医疗需由公安机关向检察院出具强制医疗意见书,检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只能是被申请人,无权主动申请启动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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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买卖法律关系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适格;(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合法(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合同成立时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其父母无权要求王某取回彩电返还价款。合同履行后,张某因患上精神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其先前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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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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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既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为国家规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缴赃款赃物的主要方法有:(1)搜查,即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其任务是发现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获犯罪人。在搜查前,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2)扣押,即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侦查人员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会同见证人及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清单应写明物品、文件的准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颜色、新旧程度和缺损特征等;(3)冻结存款、汇款,即在填写《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后,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执行。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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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省建设厅对甲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基于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转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乙并且引发了事故这一事实,符合《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6条规定法院合并审理情况。如果甲公司不服该两个处罚决定,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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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时仍予以添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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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2013年9月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或者将信息上涉及他人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事实,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他人、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二年内曾经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具体到本案,刘二、张三、李四、王五捏造并在网络上发布吴大侵占单位财产事实信息,构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之事实,该信息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干次,被转发超过五百次,并致吴大之妻精神失常,符合“情节严重”之要求,具备了诽谤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诽谤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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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人,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卢二系智力障碍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责任能力人,在通常情况下其致人财产人身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卢大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其砸坏陈四汽车系陆三教唆怂恿所致,故陆三为法律上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陈四修车费用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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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安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李某如符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条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对其作出实施强制医疗决定。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2)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3)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4)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强制医疗决定,被强制医疗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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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涉及到保管合同问题,保管合同指的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李某将工资放在你处带回,等她回去再给她,无疑与之吻合。《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保管人无需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担责:一是无偿保管;二是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首先,本案中你与李某之间属于无偿保管。正因为李某将工资交给你保管时,并没有向你提过报酬,你也没有向李某要过报酬,双方之间没有协商,加之事后你与李某并没有“协议补充”,决定了你对李某工资的保管当属无偿。其次,你对李某工资被盗没有重大过失。对于重大过失的界定中,有一条:即行为人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注意义务的,不属重大过失。你将李某工资连同自己的工资放在同一个手包并锁上,还将手包带子系在自己的手腕上,说明彼此的工资已经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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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女儿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你女儿擅自删除新闻网站的相关负面新闻,针对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此举使存储数据遭到了破坏。虽然有的可以恢复,但并不能改变其已有的行为性质。另一方面,你女儿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非偶然的操作失误。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或许你女儿的行为并未造成他人损害甚至可以补救,但前后获利已达9万余元的客观事实,决定了其必须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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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许可法》第37、38、4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决定的期限通常为2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区经贸局对储某行政许可申请逾期未作出决定,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且系储某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储某可据此规定要求市经贸局、区监察局责令区经贸局改正,若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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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齐大、赵二、钱三等人约林四聚餐饮酒,在饮酒时未实施合理控制,致人不胜酒力,特别是对林四饮酒在量度上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其酩酊大醉后又未尽到妥善处理与照顾义务,对其之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关于华达酒店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他组织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华达酒店对林四昏睡不闻不问,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林四死亡,林四家属可就此要求华达酒店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