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当如何处理?

2022.08.08 14: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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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8日,储某因获悉其所在的“城中村”改造,会产生大量废品,意欲收购。遂于2月15日办理相关手续向区经贸部门申请“再生资源回收许可”并被受理,经其多次催促,区经贸部门一直未作决定。5月1日,该“城中村”改造,储某收购各类废品达20余吨。5月20日,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储某因无“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书,其所收购废品均被执法部门扣押并受处罚。问储某能否要求区经贸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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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37、38、4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决定的期限通常为2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区经贸局对储某行政许可申请逾期未作出决定,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且系储某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储某可据此规定要求市经贸局、区监察局责令区经贸局改正,若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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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

    2025/4/9 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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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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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内容:本案中,各当事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曾明确表示出借案涉款项的前提是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佐证,故王某在欠条上签名捺印的行为,应视为其为案涉欠款提供担保,其身份应为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仅为见证人,但张某、李某、王某在审理过程中均认可,李某出借案涉款项时明确要求,该笔借款必须有保证人,故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应向李某支付欠款十万元,王某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条上三方并未对王某的保证方式有过明确约定,故王某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如果王某实际承担了保证还款责任,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ldquo,那么,第三人在欠条上签名,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2024.04.291073人收看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21 15: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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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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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内容:此外,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涉及跨国经营活动,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还可以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机构进行合作,开展国际执法合作,一旦发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会依法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着严格的监管和执法职责,除了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其他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例如,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保密措施,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者来说,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损失声誉和经济利益。

    2023.10.11838人收看
  • 林艳英

    2025/2/12 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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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案件,年代久远的房产在不动产查询系统没有登记,对方又不配合提供,通过法院调查令可以查询纸质档案。 PS: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不含军产、央产、保密产)登记的事务性工作和自然资源登记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地籍调查事务性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争议案件、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调查处理的事务性工作;承担不动产登记数据、土地权籍数据和不动产登记档案、地籍档案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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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建设工程多层分包、转包后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经姚某雇佣至涉案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劳务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林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自身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由接受劳务者与提供劳务者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如果发包人、分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转包给没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就具有共同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共同侵权,应与接受劳务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04.261032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5:2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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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建筑行业里,以内部承包项目责任制的名义签订协议书后,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是挂靠施工的情况比比皆是。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项目被认定为挂靠施工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监管层面,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时,不同行政机关可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公司和项目经理进行处罚,仅罚款这一项就可以按照项目产值的2%~4%进行罚款。 相反,当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内部承包时,属于合法,被认定为转包时,处罚也比挂靠轻的多。 经济纠纷层面,当项目对外拖欠人材机款项时,如果公司与项目经理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则公司与项目经理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项目经理追偿。 综上,对于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来讲,如果被认定为挂靠,无论是行政处罚层面还是责任承担方面都是最差的结果。建议内部承包制建筑公司和项目经理尽力避免双方的关系被认定为挂靠关系,
  •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履行,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同时,其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打交通事故官司如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打交通事故官司如何让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内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法院针对原告(指被侵权人、胜诉方,下同)诉请被告(指侵权人、败诉人,下同)承担律师费损失所作出的裁判规则有:规则一、即使原被告没有事先约定原告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但只要该律师费实际发生,且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未提出异议,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裁判规则二、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前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加害人承担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在人身损害的,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责任认定、鉴定构成伤残后,但侵权人不履行协议,起诉要求承担律师费损失的,法院予以支持。

    2024.04.28696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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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行政许可法》第37、38、42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作出决定的期限通常为20日,最长不得超过60日。区经贸局对储某行政许可申请逾期未作出决定,明显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且系储某损失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储某可据此规定要求市经贸局、区监察局责令区经贸局改正,若相关人员涉嫌渎职侵权犯罪,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 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借款人离婚了,还约定所有债务由自己承担,出借人怎么办?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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