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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前父母自愿将房屋过户到当事人名下,家中兄弟姐妹都没有提供任何异议。父亲去世之后,家中的兄弟姐妹开始要求母亲起诉确认十几年前的合同无效,当事人特别心寒,在此境地委托元甲律师事务所,通过整理材料,确定诉讼策略,准备应诉证据,庭后整理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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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东不得以出售房屋为由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私人房屋在租赁期内的销售对租赁关系没有影响,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房东不得以出售房屋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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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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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产证尚未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有效,但买受人仅对房屋享有债权,不具有物权变更的效力。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导致房产证尚未下来,属于物权变更问题,不影响依法建立的房屋销售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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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此类具有人身依附性合同的一方主体死亡,合同出现了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三种不能够继续履行合同情形:一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签合同时是两个人,当一方死亡后合同是否有合同一方主体死亡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否应该继续履行,要视情况分析,应区别对待,分纯财产性质的合同和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两类,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去世法律分析: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死亡的解答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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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1/8 1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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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并非是最好的结局,矛盾的解决才是最圆满的结果
父亲去世,房屋被二子擅自过户到自己名下,兄妹三人反目成仇,如果只是确认合同无效并无法解决一家人的矛盾,在法官的帮助下,在我们多次与对方的沟通后,终于三人同意共同坐在法庭,相互宣泄了心中的不满,也化解了几人内心的隔阂,最终三兄妹和颜悦色走出法庭,案件也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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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宅基地房屋销售合同在村内销售有效。村民可以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批准,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在农民之间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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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网签价格,是房屋在交易中,需要缴纳的税费价格,3、您好:网签 价不可以随便修改,在前 买卖合同 时就需要确定好价格,所以一般不贷款的情况下,我们一般会建议把网签价打的稍微低一点,这样就不会多缴税,您贷款的情况下,看您是想多贷款还是少缴税情况做评估,网签价,是房屋在进行交易时,需要缴纳的税款价格,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的后果是什么这两种价格不一致的后果如下: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如果网签价和成交价不一致,会被认为是虚假交易,从而被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中,影响个人的信用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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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咨询
2023/10/13 14: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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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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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农村宅基地房屋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并立即有效。村民可以依法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经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部门批准,农村房屋可以在农村农民之间出售和转让产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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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约定的价格低于房屋实际价格,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及银行按揭贷款,目的是规避限价、减少税款交纳、使双方获利,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低于开发商实际卖价,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约定的房屋价格高于房屋实际价格,用于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及银行按揭贷款,以达到促成交易、取得贷款、买方减少交纳首付款等目的,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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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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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房屋租赁合同单方面违约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并向违约方支付违约赔偿;违约方拒绝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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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周某原主张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鉴于案涉房屋涉拆迁权益人达15人之多,其他权益人主张余某系无权处置,法官也明确表示无法支持周某主张,因此与周某商议后,改变诉讼策略为确认买卖合同效力,具体分析如下:一、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ldquo,双方签订案涉合同后,周某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余某向周某收取购房款、交付房屋钥匙,并向公证处办理公证,即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的规定,即使案涉房屋未办理物权登记,同样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