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借名登记如何认定真正权利人?

2022.08.12 03: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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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交纳了全部房款及相关费用,但因该房地产项目为经天公司和纬地公司合作开发,而姜某并非上述公司人员,所以为了方便购买,姜某就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了经天公司员工戴某的名下。该房屋多年来一直由姜某居住使用,房产证也由姜某保管。但是当姜某欲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时,戴某拒绝,并称该房屋当初就是戴某出钱所购买,登记在戴某名下就是戴某所有的房屋。请问:如何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四川 陆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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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归属于戴某,但姜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戴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在此情形下,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谁,由谁保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姜某持有最初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登记人为戴某。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戴某,则由姜某长期保管该证书的做法有违常理。(2)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谁支付。自己购买房屋必定自己交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3)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4)房屋出卖方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当初出卖方与何人订立合同及收取何人交付的房款也是判断真正权利人的依据之一。因此,应从以上四方面判断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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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

    2024/10/30 17: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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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房屋抵押权登记就必然有效吗? 不是的!! 本案我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一家人恶意串通在房产上设置抵押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庭审中对方单纯从证据上看似“完美”的证据链条,被我方律师一一破解,最终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保障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该房产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如果你们离婚,你有权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_房屋抵押必须要登记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_房屋抵押必须要登记吗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申1350号民事裁定书对该问题的解读:《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依法不成立,但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时,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但此时债权人对抵押物并无优先受偿权。

    2022.11.231628人收看
  • 元甲婚姻家事

    2024/6/11 16: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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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咨询时,客户问有类似的经典案例没,我们很有底气的说“有”。基本案情是我方当事人将婚前房屋出售后置换新房,并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虽然法院认定母亲的出资作为对儿子和儿媳的赠与,但是法院认定了我方当事人婚前出售房屋的贡献,完全按照我方主张的83.17%的比例来判决。
  • 房屋销售的交付行为一般认定为提交书面通知和钥匙。开发商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书面通知买方在约定时间内验收交接房屋,买方应签署房屋交接书。
  • 在离婚时怎么处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

    在离婚时怎么处理登记在第三方名下房屋

    内容:离婚后请求分配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共同财产在第三人名下,如何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房子登记在别人名下,自己离婚房子怎么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法律分析: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平均分配。

    2023.10.16185人收看
  • 婚内财产协议

    2024/4/7 1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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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 农村房屋销售效力的确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销售有效;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农村房屋销售无效。
  •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关系如何认定?

    内容:谁主张谁举证&rdquo,本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过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行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对砂石料吨数及金额均无异议,且被告已支付了部分货款,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高青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024.04.28727人收看
  • 黄东洁

    2023/4/17 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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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屋,在父亲去世后,母亲自行处理,通过赠与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其中一个女儿,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本案中,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父亲去世后,房屋属于母亲与所有子女共有,母亲无权在未征得其他子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赠与其中一个女儿,最终法院认定母亲与女儿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如果想过户房屋,最好提前咨询律师,避免出现此类情况,不仅过户行为被认定无效,最终还要浪费高额的过户税费。
  • 房屋变更登记所需的信息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身份证、户籍簿、婚姻状况证明、购买合同、购买发票、房屋档案证明、纳税证明;其他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材料。
  • 要怎样查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

    要怎样查房屋不动产登记信息?

    内容:具体情形如下:(一)权利人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申请按照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特定主体的身份信息,或者不动产的坐落、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查询、复制该不动产的登记簿和原始资料,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关国家机关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税务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023.06.12302人收看
  • 宋官骐|元甲律所

    2023/4/14 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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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继承人使用再婚前的财产,在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和车辆是否属于其再婚后的个人财产? 本案二审法院审查认定,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全款来源于被继承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未与再婚妻子财产混同,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属于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 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依照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应当归属于戴某,但姜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真正的权利人,最初只是借用戴某的名字进行了登记。在此情形下,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房屋的真正权利人:(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谁,由谁保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姜某持有最初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登记人为戴某。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为戴某,则由姜某长期保管该证书的做法有违常理。(2)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由谁支付。自己购买房屋必定自己交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3)房屋由谁长期支配使用。(4)房屋出卖方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双方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当初出卖方与何人订立合同及收取何人交付的房款也是判断真正权利人的依据之一。因此,应从以上四方面判断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债务加入在买卖合同中如何认定责任

    内容: 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债务人亦承担连带责任,二者具有天然的相似性。

    2024.04.26308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