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56:33
立即咨询
🎈【结婚不是人生盲盒 | 被欺骗的婚姻,你有权一键“撤回”❗】
✨ “我以为嫁给了爱情,结果却是骗局”
被逼领证、婚前隐瞒艾滋、伪装富豪身份……
当婚姻从一开始就是谎言,《民法典》第1053条告诉你:
“别认栽!这种婚姻可以一键撤销!”
🔍 什么情况可以撤销婚姻?
① 被胁迫结婚(家暴威胁/非法拘禁等)
→ 自救期限:领证1年内
→ 取证关键:报警记录/伤痕照片/证人证言
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艾滋病/精神分裂/遗传性残疾等)
→ 举证要点:婚前体检报告/就诊时间证明
→ 时效警告:发现真相1年内必须起诉!
💡 划重点!撤销婚姻 ≠ 离婚
✅ 法律层面“未婚”: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户口本仍显示“未婚”
✅ 财产保护更强:过错方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彩礼需返还)
✅ 无冷静期:直接起诉,最快30天拿判决
🍀清醒避坑指南
❌ 出轨/家暴不能撤销婚姻!(但可起诉离婚索赔)
❌ 恋爱隐瞒婚史不算撤销理由!(属于道德问题)
❌ 超过1年时效只能走离婚程序!
🌟 结尾:
爱情或许会眼瞎,但法律永远不闭眼
错的婚姻不是污点,死守错误才是灾难
愿你永远保留“撤回键”的勇气
(附:全国妇女维权热线 :12338 📞
建议收藏⭐?)
-
答律师回复中...
-
内容:法审受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李女士提交的证据,其也有向老姚的转款行为,双方往来款项是否为借贷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无法确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姚向李女士的转款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无法认定为赠与行为,除此之外,对于李女士与老姚之间的&ldquo,此外,在证明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方面,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赠与的行为,如可提供转账流水,交易记录,付款记录等,若接受财物的一方主张双方并不属于赠与的法律关系,如主张双方是借贷、合伙、劳动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则就应当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接受财物一方若无法证明双方有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4/11 10:51:33
立即咨询
【💔分手后彩礼到底要不要还?这5件事越早知道越好|彩礼避坑指南】
🏆【血泪总结•彩礼返还三大雷区】
🎈恋爱时转账=彩礼?错!
👉🏻1314/520等特殊数字算赠与,但大额转账记得备注"结婚专用"!
(有一位客户分手后被起诉返还16w,就因没留证据吃大亏😱)
🎈同居两年不用还?天真!
👉🏻法院判例:只要没领证,哪怕生了孩子都可能要返还部分!
🎈分手就要全退?不一定!
📜法律明文规定: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都是关键!
(用彩礼装修对方房子,最后折算抵扣超聪明👍)
💡🎈【防撕逼必备操作指南】
✅ 收彩礼时单独办卡!别和日常开销混用
✅ 三金首饰留着发票!分开存放别戴
✅ 大额支出留聊天记录!最好让TA书面确认
✅ 婚前协议别嫌尴尬!现在谈钱才是真清醒
✨🎈【人间清醒语录】
"彩礼不是婚姻保障,而是照妖镜"
"法律保护的是财产,不是爱情"
"谈钱时不伤的感情,才是值得奔赴的未来”
希望你们用不上,但真要面对时,这份攻略能让你守住底线和尊严❤
-
答腾房纠纷的案由通常是返还原物纠纷,但案由需要根据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具体的实际情况才能确定。二、案由能否成为判决依据案由不能成为判决依据。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审理民事案件,对诉讼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的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案由具有高度概括性,而具体案件的审理需要依据清楚的事实和证据并通过正确的适用法律论证出判决的结果,不能凭借案由判案
-
内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4/11 10:42:33
立即咨询
“包装资料”“征信修复”等名义提供违规助贷服务,不仅扰乱金融秩序,相关服务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已支付的服务费能否返还,需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定。
-
答你自己提出辞职的,原则上是没有的。你在医疗期内么?
-
内容:但是由于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设立起来,邓大伟便对公司发起人关某、王某、刘某3人提出取消应募股份,偿还所缴纳股金的要求,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某市从商多年的农民关某、王某、刘某共同发起设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并且分别承购了一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实行公募。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立即咨询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
答《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现刘某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某继续承租,故双方之租赁关系因租赁合同到期而终止。《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王某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将租赁房屋返还刘某。《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其他民事责任。王某强行占用租赁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刘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因此,刘某要求王某支付逾期腾房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
-
亲子关系被否定后,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咨询我,帮你解决。
-
答有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和分割后的共同财产作为该方的遗产进行继承。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配偶在一方死亡后有继承权。
-
内容:超付工程款的法律要件分析(一)确定案由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的诉讼案由常见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本文在法蝉app中进行&ldquo,最高院关于赤水中南投资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最高法民终3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关于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起算日问题,中南公司和三建公司未约定超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且超付工程款金额系在本案诉讼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