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5/30 18:28:08
立即咨询
天用调解团队今日再显实战本色!
谈判专家 带伤深入工地一线取证,直赴对手方当面交锋——不回避矛盾、不空谈理论,用铁证与专业撕开僵局!
每一份和解协议背后,都是我们 在泥泞中踏出的脚印,在交锋中拆解的雷点!👊
-
答打网络著作权官司,最好请公证机构帮忙取证,不仅证据效力强,打赢官司后,花费的公证费还可以找对方支付。保存证据防侵权打该类官司,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首先要保存好作品的原始手稿。先要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所以,作品的刻录光盘、首次发表、出版发行、表演、播放等都可能成为重要的时间证据。应早于被控侵权作品产生的时间。另外,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最好到版权局进行登记。
-
内容:损害赔偿证据,依次包括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外卖小哥风里来雨里去,意外受伤却维权无门?元甲律师团队近日成功代理一起"新职伤"维权案,高效调解:无需漫长诉讼,精准谈判促成最优和解方案,为伤者争取到满意赔偿!全程守护:从取证到谈判一站式服务,让您安心养伤!
-
答未经作者许可的网络转载构成侵权。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要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
内容:对于著作权,国家有法律约束和保护,不会鼓励侵权也不会过度保护,一些非主观恶意且未造成后果的行为通常会达成谅解。
-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5/30 17:09:08
立即咨询
今天又到腾讯总部协助调查取证,律师团队的专业与细致让人安心!每一次努力,只为还原真相,维护正义。
-
答网络诈骗是一种严重的行为,涉及到财务安全和人身安全,伤害了无辜的民众。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最希望的就是追回被骗的钱。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合理地处理呢?首先,要尽快报警。当遭受到网络诈骗时,要立即报警,将情况准确地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于网络活动的特性,证明的难度很大,所以受害者要注意保存好相关凭据和可能存在的物理凭证。同时也要留意一些能够帮助取得证明的地方:如IP地址、上传文件的时间戳、QQ号、手机号、付款方式和金额以及相应的流水号等。其次,应当正确使用一些便利工具去对付这样的情况。例如通过已注册电子银行卡或者手机三方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退回已支出金额。当信誉不够好存在不能进行上述方式退款时,也可考虑通过金融机构开立专门存储帐户, 并根据情况生成各个帐户之间流动性, 这样就能避免在中途出
-
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铅笔具有近百年的生产历史,2011年2月公司被国家商务部授予&ldquo,商标侵权处罚标准是什么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12 11:00:05
立即咨询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客户为希腊某律所股东,在网络上遭受了严重的网络侵权,导致律所流失了大量客户,天用律师团队帮助其维权成功,造谣者进行删帖-道歉-赔偿👏👏
-
答律师回复中...
-
内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ldquo,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
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
答行为人在网络平台上侵权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或者侵权结果发生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或者被告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
-
内容:综上所述,继承纠纷中,仅为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涉及分割遗产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仅仅是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依据《民法典》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各继承人之间主张分割遗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涉及分割遗产的诉讼,《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便归继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