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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5 17: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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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股东五十万货款还能要吗?我给一家公司送了一批货,这个公司呢欠了我五十万块钱,但这个公司的名称和领导呢都变更了,如果说有这个货款的合同,基础的事实已经固定下来了。那现在就是你所担心的就是对方的领导和名字都已经变了。这个在法律上还是很明确的,就是公司换领导换法人,然后并不影响你的这个责任的一个承担,也就是变更之后的公司还是需要继续来承担这个债务的。那我就放心了,这个货款是很容易能够拿到钱的啊,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如果说对方不给的话,还是尽快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难,这个事很好解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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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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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代社会,随着遗产继承的普遍现象,继承人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就是一个常见却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许多非专业人士而言,这一领域的法律知识往往显得复杂难懂。本文旨在从专业律师的视角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和关键词布局,为大家科普关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的相关知识,帮助大家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并在遭遇实际问题时,建议寻求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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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8 1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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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定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债务人去世,如何让债务人的继承人还款?
是申请变更执行人?还是再诉一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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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对离婚后子女的监护采取单独监护的原则,即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虽仍有抚养教育义务,但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仅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如何确定监护人,最主要的是应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成某将孩子送回父母处共同生活,成某未能充分尽到抚养教育的义务,无法在生活上给孩子很好的照顾,也无法培养教育孩子,孩子患上佝偻病,很明显祖父母没有对孩子的饮食起居做到很好的照顾。成小某长期远离父母,祖父母这种帮忙性质的抚养并不能替代父母的爱,这种缺乏父爱母爱的生活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孩子与闫某一起生活可以享受到完整的母爱,也能保证成某享有探视权。因此,法院应支持闰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成小某跟闫某共同生活,成某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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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不够偿还债务咋办(继承人不配合遗产继承怎么办)
内容: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律分析:继承人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超出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决定是否偿还,继承人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超出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决定是否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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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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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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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下周二到周四有时间,我们可以当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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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继承人起诉案由(债权人死亡继承人起诉的案由)
内容:债权人死亡了,他的债权由谁提起起诉债权人死亡后,债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并且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有权向债务人起诉要求还款,所以,债权人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起诉债务人还钱,并且这三种人没有顺序要求,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债权诉讼,如果债权人死亡并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将由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把握债权,债务人明确拒绝还钱或是怠于履行还款义务,就可以去法院起诉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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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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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的财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且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你母亲已经立了遗嘱,且你侄女也是合法的继承人,有权继承你母亲的财产,你们不可以对你母亲的遗嘱进行变更,应当按照遗嘱来分割财产,你大嫂不能剥夺她女儿的财产合法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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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内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同时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挂靠纠纷1、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等,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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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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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认定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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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完了是否可以在结算款中扣质量款,工程结算后可否提出质问题扣款
内容:如果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工程结算时可以根据相关条款扣除质量款,作为一个综合性解决方案,我们建议在工程结算中,双方应以合同为基础,明确质量款的扣除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有些业主可能滥用权力,对项目的每一个小问题都要扣除质量款,这不仅影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健康的工程合作关系的建立,总的来说,在工程结算中是否可以在结算款中扣除质量款,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因此,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要求,避免给业主提供理由扣除质量款,监理单位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意见,这对是否扣除质量款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