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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4/11 1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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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追讨大逆袭!天用律所:专治“赖账”不服!】💰
原告:中铁否认合同关系?
天用天团:证据糊脸,请开始你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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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内心OS:
“这律所是开了‘证据外挂’吗?怎么每句话都被锤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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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的医疗事故免责情形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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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实务中,部分实际施工人对诉讼风险认知度不够,混淆了客观事实及法律事实,认为己方施工是客观事实无需置疑,故无需对己方完成施工的事实及施工范围进行举证。殊不知庭审情况瞬息万变,一旦对方不认可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亦不认可其完成的工程范围、工程量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将面临非常重的举证责任。对于日常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的实际施工人而言,一旦无法完成举证或超过举证期限举证,很可能被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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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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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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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连带债务担保人可以免责的情况为:债权人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期限已经过了,主合同无效等。任何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债务人中一人全部履行后,债务将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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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依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诈骗罪从犯取得犯罪所得的,诈骗案件侦查机关会责令从犯一并进行退赔,共同犯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主观:共同犯罪退赔应当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是属于共同侵权行为,除分别按照自己的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当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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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4/10 1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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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连带债务能免责的情况为:债权人免除该部分债务人的债务;合同无效等。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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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挂靠人除了对建设工程质量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外,对挂靠人因本工程产生的其他债务,如挂靠人对外欠付的材料款,是否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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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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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律师意见 只要在你出卖车辆时,该车不属于报废车或者拼装车,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开庭时提交车辆买卖合同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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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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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贷款用途并不能对抗承担担保责任,你的这个答辩理由是可以去对抗债务人,未来向债务人进行主张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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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由于债务人债权让与并未改变债权的同一性,债权之上所附的瑕疵也随同一并转移。故债务人对于债权之让与,虽不得拒绝。但不得因让与而受不利益,从而不因让与而失去其抗辩权。债务人仍保有“在让与时对原债权人设定的一切抗辩”。各国民法典大多规定债务人于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皆得以对抗受让人。我国《民法典》也在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