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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5/4/10 18: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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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些股权纠纷典型案例及法院裁判要旨
1. 美康生物股权纠纷案
案情:美康生物与全资子公司原股东姚丹华因股权转让纠纷,历经多次审理,最终在2025年3月4日由宁波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姚丹华上诉。姚丹华需承担14万元案件受理费。
裁判要点:股权转让纠纷中,若受让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转让方有权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执行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利润。
2. 出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转让股权,若受让方明知或应知瑕疵,仍需承担出资瑕疵责任。股权转让的本质是股东资格的转移,而非单纯出资义务的转移。
3.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2016年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股权转让适用备案制,备案不再构成合同生效要件。
股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1.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
包括代签行为、隐瞒债务、侵犯优先购买权等问题。例如,转让方隐瞒目标公司债务,受让方可主张撤销合同。
2. 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转让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例如,某仲裁案例中,受让方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被裁决支付840万元及50%违约金。
3. 出资瑕疵与责任承担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4.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
隐名股东虽未登记,但可通过协议确认股东资格。例如,某案例中,法院依据《股权认购协议》确认隐名股东身份。
最新动态与司法实践
1.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违法减资等行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2. 仲裁案例中的违约金争议
某仲裁案例中,违约金约定为转让款的50%,仲裁庭综合考虑资金占用损失,支持了该约定。
建议与启示
1. 对转让方的建议
确保股权转让协议条款明确,避免隐瞒债务或出资瑕疵。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2. 对受让方的建议
在受让股权前,进行尽职调查,核实目标公司债务及股权状况。
明确约定转让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避免纠纷。
3. 对债权人的建议
关注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发现抽逃出资或违法减资时,及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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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项目名称、发明名称及内容、专利申请日期、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有效期、专利实施许可证、技术信息清单、价格及支付方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纠纷解决方案是专利转让合同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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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应该怎么样办
内容:合同违约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即使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都适用该法律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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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2025/3/21 15: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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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必看】离婚时如何守护财产?这7步一定要提前规划!🌟
💔感情走到尽头不可怕,但清醒规划才能避免人财两空!无论你是否在考虑离婚,这篇财产规划干货都值得收藏👇
📌【关键7步】
1?? 冷静梳理财产清单
✅房产/车辆/存款/股票/保险/珠宝/虚拟资产…别漏掉任何细节!
✅小贴士:提前查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警惕对方转移财产
2?? 明确个人财产VS共同财产
🔹婚前全款房/父母赠与≠共同财产
🔹婚后收入/投资收益/增值部分=共同分割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
3?? 证据链要扎实!
📁保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
📸拍照:贵重物品存放情况
🚨警惕:对方突然大额借款/低价卖房
4?? 协商>诉讼(但要有底线)
💬协议离婚:快速省心,需明确分割细则
⚖?诉讼离婚:适合争议大、隐匿财产情况,可申请财产保全
5?? 别忽略这些隐形问题!
💸债务: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警惕虚假债务
🏦税务:房产过户税费、股权分割税费提前计算
👶抚养费:建议约定逐年递增比例
6?? 隐私保护指南
🔒更换所有账户密码
📱清理亲密付/共享账号
🚫避免在社交平台披露细节
7?? 重启人生财务计划
💳开设独立账户
📊重新配置保险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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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关于民间借贷,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据此,《合同法》并未将违约金的约定与利息的约定两者视作冲突的一对法律概念,也即,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既可以依法约定符合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标准,也可以同时约定违约金。以已经约定了利率就不能再约定违约金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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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四百六十六条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验收标准应依据工具测量合同中的质量和竣工验收标准条款必须符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合同条款项目如何表述法律分析: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句,我们叫做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定要完整、明确,而且条款与条款之间不能够有矛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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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2025/3/21 15: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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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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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因此,合同中:“被保险机动车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应为无效条款。同时,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张某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其他条款申请A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并支付施救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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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当工程款未按合同支付时,我们可以根据合同条款进行沟通协商,如果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等细节,我们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与对方进行交涉和解决争议,然而,有时候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发生了,这时候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一、了解合同条款首先,如果工程款不按合同支付,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我们维权的依据和具体要求,这些证据在维权时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助于我们证明对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提供事实依据,加强我们的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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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4/7 14: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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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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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试用期是一个约定条款,并非强制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为两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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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积极协商处理管理费等问题,如无法协商一致,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二、管理费的处理原则在处理无效工程合同中的管理费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原则:在处理管理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确保处理结果公平合理,然而,当工程合同因各种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时,其中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管理费问题进行协商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承包人遂将发包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工程合同无效时,约定的管理费处理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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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25 1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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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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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要求他支付培训所有费用,以及给你造成的合理损失。如果预定了服务期,违约金,可以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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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