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你作为出租人可以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
  • 防止一房二卖最好的方法是:按照法律要求尽快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使自己尽快成为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人。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则应该办理相关的预告登记,以保护自己将来的权益。经过预告登记的房屋,非经登记人本人同意,开发商不能再将房屋卖给他人。
  • 只有办理产权登记后才能取得不动产的产权。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没有拿到房产证,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你们的合同,你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你的做法存在很多法律风险,应谨慎对待。
  • 未按照法定程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当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之后,原来的业主委员会就不能继续存在。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你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公司理应返还你的购房款及所交的各种费用,赔偿你的房屋装修损失费;你可以将所购房屋返还开发公司
  • 如果不偿还贷款,那就要用你的房子承担担保责任,你作抵押的房产会被拍卖。只有还清贷款,房子才能要回来。
  • 从你所述情况看,你家采光权受到严重影响。住宅或其他建筑物的日照是舒适健康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利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保证其室内光照正常、开关窗户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的权利,法律上称为采光权。《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当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受害人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是否侵犯采光权’首先要看影响采光和日照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如果是经过审批的合法建筑,则当亊人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决。你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对方当亊人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 从您所述情况作以下简要答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并且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又依据该《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或者在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从您的来信看,不能确定您家是否依《条例》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签收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如果上述情况您均不知情,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相应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存疑的征收补偿协议。针对您所称的签字是否是本人所为,您可通过后续的诉讼程序提请法庭进行笔迹鉴定。另外,《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如存在您所称的上述情况,您可提供证据证明有明确的被告,依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构成民事侵权的,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构成犯罪的,您可以通过拨打110报警,予以立案追究。如果在您报警后警方未及时出警或者未依法立案受理,您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以公安部门为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之诉进行维权。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