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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建工律师-张嘉娱
2025/4/10 19: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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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徐总公司对北京天用律所的信任委托,到邱律师齐律师唇枪舌战出庭调解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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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历经10个月时间案款398万外加6万违约金全额到账。
北京天用律所专案组全体成员始终不懈的努力,就是真心希望案件有个圆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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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对方的这种做法属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同意,你可以拒绝,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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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员工还能要回工资吗?(仲裁强制执行公司账户没钱怎么处理)
内容:综上,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若滥用权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环盛公司是一家小型封闭性公司,股东仅有被告赵某及其母亲,在公司经营期间,赵某及其配偶孙某与公司之间有极频繁的款项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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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丝问,河北男孩骑行被碾压头部致死,保险公司栽培吗?这种情况首先要看责任划分,只有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才会产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会理赔。机动车三者险属于责任险,无责任往往不予理赔。但考虑到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加上大众交通意识还不太强,完全由机动车一方或者另一方承担全责也不公允。所以有交强险,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赔强限额内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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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加班不支付加班费一般是违法的。除休息日加班外,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费,否则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依法处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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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东可以委托或者自行组建股东管理组织,委托专业的财务会计机构对公司的项目经营进行全面的核查,如果核查结果确实无盈利,那希望大家也能理解,如果核查有盈利,可以按照股东分红相关制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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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方(建材公司)将防火门、入户门工程交予我方作业,我方按照对方要求完成了所有工程的安装,并形成了《工程款支付证书》,但是对方却一直无故拖延,本案律师通过以诉促调的方式,在法院达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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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补偿,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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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的公司没钱 如何让老板买单(公司账上没钱如何强制执行)
内容:对此,作为申请执行人,我们要善于运用《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法(2019)254号〕第6条的规定,让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老板为公司买单,面对这种情况,只需要前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全部内档,梳理股东变动的脉络,并根据执行法院的既往案例,或提起诉讼,或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即可让原老板为公司买单,二、老板为认缴出资的公司买单想必大家还记得,&ldquo,一、老板为一人公司买单申请执行人都知道,一人公司就是公司老板一个人的公司,而老板往往是公司的唯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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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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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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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强制加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责令支付加班费;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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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厂需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包括支付加班工资、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以及确保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2. 休息时间保障:即使工厂需要进行强制加班,也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这种情况下,工厂需要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福利,例如提供加班工资、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等,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加班工作,但也需要确保合理的休息和补偿安排,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1. 寻求劳动争议解决:如果劳动者认为工厂的强制加班违法,可以向劳动***门投诉,要求调查和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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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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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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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约定,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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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加班费怎么办?法律中加班费是如何认定的?(如果公司不支付加班费,应怎么办)
内容: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考量,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应高于平时工资,因为加班费是以牺牲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对价的,属于对劳动者丧失休息时间的补偿,因此,实务中对加班费基数的认定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基本工资和加班费的标准,且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基本工资的,法院应按照约定的数额计算加班费,笔者认为,应当将基本工资以外的补贴、津贴、奖金等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除了基本工资之外,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还包括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工龄补助等其他名目,若仅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费,并不能真实反映劳动者的全部薪酬水平,进而导致劳动者加班的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下,实务中,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的,应当以工资单或银行的工资卡明细为依据,计算出日平均工资,再乘以系数21.75所得结果即为加班费的基数,再次,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且实际支付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基本工资的,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当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补足加班费的差额,其次,劳动合同仅约定了基本工资,没有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争议类纠纷的实务案件中,仲裁庭或者法院为了避免取证困难、提高结案效率,往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做基数计算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