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损失费一定要鉴定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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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2022-08-04 629人收看
赵某在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完成车辆损失赔偿后,又要求李某赔偿因其出租车在修理店修理五天而无法正常营运所产生的停运损失1500元,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李某所投保的商业险明确约定停运损失属于免赔范围,且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应由侵权人而非保险公司承担停运损失,后经徐连坤多次耐心调解及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由李某赔偿赵某停运损失1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吴海红 出租车被撞,因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营运而造成停运损失,这部分停运损失作为可预期收入的损失,一般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损失,只能通过参照其他证据证明其以往获取的收入,故该部分损失属于车辆的间接损失,交强险原则上对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收案后,柯城法院擅长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员徐连坤当即联系被告李某,李某表示其买过保险,所有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一并赔偿,不该由其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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