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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2022-08-04 271人收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1)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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