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起诉和诉讼是一回事吗)

导读:
1、适用法律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即无胜诉权。
6、法律后果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被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除非搜集到了新证据,其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7、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的条件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其所主张的权利属于他人或是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3)没有明确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详,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却说不出赔偿多少数额;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如单位内部分房或内部工作责任制规定的内容。
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虽然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但是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诉讼请求缺乏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明。
8、上诉状的上诉请求不同:驳回起诉的上诉,在要求撤销裁定的同时,可以要求二审法院指定基层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在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要求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也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依法改判。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