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价款包含哪些内容?

于海明律师 2023.01.12203人收看
导读: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会议纪要和签证单方式确认的2600万元中包含了财务费用和停工损失,而施工单位并未诉请其施工期间存在的停工损失,且施工单位也确认其无法区分2600万元中所包含的具体停工损失与财务费用,故本院对此部分不做处理,施工单位可另行主张该费用,上述2600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案涉《施工合同》中就已经发生的停工损失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达成的一致意见,原审中,施工单位已将其起诉时主张的利息起算日自2015年6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表明施工单位就上述款项请求给付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案例: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因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余款等,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一份签证单的处理,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会议纪要和签证单方式确认的2600万元中包含了财务费用和停工损失,而施工单位并未诉请其施工期间存在的停工损失,且施工单位也确认其无法区分2600万元中所包含的具体停工损失与财务费用,故本院对此部分不做处理,施工单位可另行主张该费用。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案涉2600万元应否在本案中处理的问题。根据本案事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案涉项目遗留问题形成《2016.11.10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项目前期已施工部分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停工损失及相关财务费用为2600万元。同日,建设单位又以《签证单》的形式确认了该笔费用。原审质证程序中,施工单位明确上述财务费用系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并主张该2600万元应由建设单位支付。上述2600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案涉《施工合同》中就已经发生的停工损失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达成的一致意见,原审中,施工单位已将其起诉时主张的利息起算日自2015年6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表明施工单位就上述款项请求给付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因此,施工单位上诉认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本案中支付上述款项,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对上述款项未予处理并告知施工单位另行主张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上述案件中,因案涉工程属于未完工而请求解除合同,且施工单位起诉较为仓促,所主张结算款的组成,在起诉时并不十分明细,这点从诉请金额与最终判决认定金额出入较大也可以看出。但换一个角度,施工单位起诉主张工程款,但并未列明其组成,一审法院却以施工单位并未诉请其施工期间存在的停工损失为由,对涉及停工损失和财务费用的签证单不予处理。此种处理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工程(结算)款到底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从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和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分别对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了划分,该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定额等对工程计价的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就施工合同价款(结算)而言,除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外,还可能存在索赔以及合同外的签证事项,如前述案例所争议的涉及停工损失、财务费用的签证等。因此,厘清施工合同结算价款的范围,具有实践意义。

为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财政部、原建设部共同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该条第(四)项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第五项为“索赔价款结算”、第六项“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具体而言,“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应是指建安工程费及工程设备购置费的结算;而“索赔价款结算”是指“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要求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由此可见,“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索赔价款结算”、“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完整构成了施工合同结算的全部内容。

回到上述开篇案例所争议的问题,发承包双方就停窝工损失及财务费用所形成的签证,本身属于索赔价款结算,亦属于工程价款结算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所主张的工程价款虽然并未列明具体分项,但当然包含可能存在的一切工程竣工价款、索赔价款、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一审法院主张施工单位未单独诉请停窝工损失且签证内容无法区分停窝工损失及财务费用,而要求施工单位另行处理,归根结底还是未能准确把握工程价款结算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可见,准确把握工程价款结算所包含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分享至: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9 8:53:31

    立即咨询
    工程款找各种借口,拖着不给怎么办?#附近#靠谱律师#北京靠谱律师#法律#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债权债务#打官司#财产线索#律师#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纠纷#以物抵债#工程纠纷#资质挂靠#诉讼时效#工程款#欠款#总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合同纠纷#工程人#建设工程律师#北京建设工程律师#工程签证单#工程质量#工程利息#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工程审计#工程造价#工程量#工程量纠纷#停工#窝工#承包#工程纠纷律师#违法分包#违约金#利息#资质#起诉费
  • 那就起诉要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支付,如果承包方竣工验收后已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发包方没有及时与承包方结算,承包方可以要求按提交的结算金额支付 建议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者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及时支付工程款。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内容:在建筑工程领域,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旦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这不仅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还牵涉到建设领域的特定规定。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合同无效时如何合理结算工程价款,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2024.04.01317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1 16:02:48

    立即咨询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 律师回复中...
  • 工程结算价款包含哪些内容?

    工程结算价款包含哪些内容?

    内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会议纪要和签证单方式确认的2600万元中包含了财务费用和停工损失,而施工单位并未诉请其施工期间存在的停工损失,且施工单位也确认其无法区分2600万元中所包含的具体停工损失与财务费用,故本院对此部分不做处理,施工单位可另行主张该费用,上述2600万元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案涉《施工合同》中就已经发生的停工损失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达成的一致意见,原审中,施工单位已将其起诉时主张的利息起算日自2015年6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7年1月1日起,表明施工单位就上述款项请求给付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2023.01.12203人收看
  • 天用建筑工程律师-王熙

    2024/7/9 10:40:32

    立即咨询

    谢主任,我求爷爷告奶奶的甲方就是不给我工程款,我真的坚持不下去了,主要是我最开始没签合同,我都进的厂怎么办呀,我没合同对方又想赖了,对,那咱们现在其实呃,最紧急和最重要的事情呢,就是保存证据啊,因为对方已经是不想给你正常支付了,再加上咱们手上没有合同,那所以第一个的话就是现在这个阶段,因为你还在这个项目上,那么我们做的所有的事情,能让他们签字,让他们签字,而且接下来呢,你和对方,对方说的是你的上面的发包方啊,甚至在网上的这个这个转包方和任何一个人的沟通啊,不管是微信也好,还是电话也好,都要做好证据保存的工作,比如你微信记录,你上面要描述清楚对方是谁,比如说咱们电话这个录音上面要写写清楚是谁,如果说在这个过程当中,对方还是不给我们钱,我们项目就结束了,怎么办啊,我们可以通过发函这种催告函,通知函的这种形式,让对方支付我们款项。当然你这个函件怎么。

    写写什么内容才是很重要的,就是说你现在因为没合同,对方也是一个很消极的一个态度,那我们到底干了多少活啊,那这个工程量是多少,单价是多少,这些其实都属于待定状态,那么现在你也可以直接的发起单方的结算,也就是说爸,您在整个过程当中,就工程量啊,工程价款呀,做一个结算单,自己做一个结算书给对方来进行邮寄过去,只要对方没有及时反馈,那么我们单方的这个结算书在法律上也是可以被认定的。关注西主人有事儿不求人。

  • 工程竣工后不需要结算,但一般应结算。我国法律规定,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误。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内容: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做出如下规定: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023.09.12425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7:59:38

    立即咨询
    不审计能否拿到工程款?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几年了,审计一直没有完成,那不审计能否拿到全部的工程款呢?讲一个案例啊,一个分包单位在总包那里分包了一个土方的一个工程,分包合同在约定的工程款以业主与总包单位审计的价格为准,也就是说审计完成后,分包单位就可以拿钱。那项目呢,是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交付使用了。然而总包单位啊,却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原因也很简单,业主的审计没有完成,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不具备付款条件,分包单位忍无可忍就把总包告上了法庭。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认为的,第一,项目在2014年底呢,就已经交付使用了,如果一直没有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既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失公允,第二,审计只是确认工程款的途径之一。法院通过鉴定。

    确定的工程价款也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直接确定总造价。第三,总包单位一直消极的推动项目的结算和审计工作,有过错要担责,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工程不需要审计,依据鉴定结论直接支付工程款。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这样的一个问题呢?评论区告诉我。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工程欠款时效应从建设单位应付款而不付起算。可见,未经结算的工程,债务人并不知道所欠债务数额,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也是未知数,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工程款催款函包含内容(精简版)

    工程款催款函包含内容(精简版)

    内容:针对工程款催款问题,建议发包人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避免后期催款问题的发生。如果遇到催款问题,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律师在解决工程款催款问题中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知识,可以为发包人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和帮助。

    2023.06.21876人收看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3/8/9 18:24:09

    立即咨询
    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等进行结算和支付的过程,四、律师分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工程进度的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价款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工程款支付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工程款支付时,需要注意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期限等问题,以避免工程款支付风险。

    2023.10.081041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