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张芸律师 2023.10.081000人收看
导读: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等进行结算和支付的过程,四、律师分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工程进度的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价款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1. 工程款支付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工程款支付时,需要注意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期限等问题,以避免工程款支付风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等进行结算和支付的过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规章,对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并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具体来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和工程价款结算协议的规定。

2. 公平原则: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损害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诚信原则:建设工程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构工程款、材料款等结算事项。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采取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方式。具体来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如下:

1. 按月结算:是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按照月份进行,每月结算一次。

2. 分段结算:是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或者施工阶段进行,分段结算。

3. 竣工后一次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完成后,一次性结算全部工程款。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如下:

1. 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报告后,按照约定进行核实。

2. 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拍卖。

3.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优先受偿。

四、律师分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质量的保证、工程进度的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价款结算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1. 工程款支付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工程款支付时,需要注意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期限等问题,以避免工程款支付风险。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期限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

2. 工程质量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注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以避免工程质量风险。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质量标准、验收程序、质量保证期限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3. 工程进度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工程进度控制时,需要注意工程进度是否符合约定,以避免工程进度风险。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进度计划、进度控制措施、进度延误责任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4.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风险及防范: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需要注意结算程序、结算依据、结算争议解决等问题,以避免结算争议风险。例如,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价款结算程序、结算依据、结算争议解决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五、案例分析: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

2019 年,北京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总价为2000 万元。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如期开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建筑公司多次催告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房地产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建筑公司决定暂停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1. 建筑公司胜诉,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1500 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 房地产公司反诉胜诉,建筑公司应当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赔偿房地产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在案件中,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程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并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方式、期限等内容。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最终引发了双方的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方面。建筑公司主张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而房地产公司则主张建筑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例提醒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进度控制。同时,在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是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规章,对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律师的角度,对《办法》进行了法律分析,并结合案例进行了具体阐述。建设工程当事人在进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注意合同约定的内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和工程进度控制,同时,在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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