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冯清琴律师 2023.09.12369人收看
导读: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做出如下规定: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我们制定了《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本通知就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方式、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下面就跟着律师法律咨询平台律总管小编一起来看看。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应当以约定的计价方式和计价标准为基础,按照工程合同、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等相关文件进行核算。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具体方式包括按月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分段结算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方式。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应当规范、透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

5)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审计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的实际案例

以某市地铁建设项目为例,该项目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采用了按月结算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每月月末,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工程造价报表。

2)建设单位收到报表后,及时组织审核,对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进行核对,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次月初对上月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标准进行结算。

4)对于工程变更、索赔等特殊情况,双方及时协商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结算金额。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实际情况与规定基本一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是:

1)合同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计价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

2)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

3)在办理结算手续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审计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5)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规定的实施,我们可以有效地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本通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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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该什么时候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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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1号)第46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hellip,实务中,发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经常会就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那么如何才能解决工程未完工时的工程款纠纷呢,也就是说,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无论是否已经支付工程款都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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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7260人收看
  • 决定离了,就不能回,分居是有时间的,回了就等于你放弃离婚了
  • 收到交房通知后不收房,业主是否应承担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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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同年11月,双方正式办理了收楼手续,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交房之日起生效,后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21年整年的物业费,该约定对张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张某应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交纳物业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后,业主因自身原因不及时办理收房手续的,不影响物业费的收取,因物业公司是于2020年10月28日向张某购房时预留的电话发出收楼通知短信,所以张某应自该日起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张某则认为,案涉房屋实际于2021年11月交付,其向物业交纳的2021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的物业费属于多交纳,物业公司应予返还,市民购房后,物业公司发出收房通知,业主迟迟未办理收房手续,期间产生的物业费由谁承担。

    2023.07.04864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