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工伤认定流程)
导读:
工伤认定流程及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条例实施前发生的伤亡事件,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发生的伤亡事件,有争议时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工伤认定流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受伤后12个月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仍不提交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如对劳动者的投诉不受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以及是否立案的决定。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的材料
1、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4、医疗诊断证明;
5、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认定后,应在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补缴。对超过缴费期限未补缴的,视同缴费期间届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补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逾期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逾期仍不补缴的,由社保机构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告。
四、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工伤认定决定后,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停止执行该工伤认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调查核实、复核确认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限规定》。《规定》第三条:对申请受理的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且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已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