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漏税多少可以判刑

导读:
偷税漏税多少可以判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漏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报送税务登记、故意不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甚至已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以及所骗取的国家赔偿,并处骗取国家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后增加了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报、少报收入,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及其滞纳金和所骗取的国家赔偿余额、加收相应比例罚金。
1、《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报、少报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伪造、变造发票,使用伪造的完税凭证抵扣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虚假的税务证明文件抵扣税款、滞纳金以及骗取国家赔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报、少报收入,偷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一以上的,应予刑罚处罚。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是偷税罪,而逃避支付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则是偷税罪的主犯。对偷税数额特别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者不报、少报收入的,在补缴已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骗取的国家赔偿余额后,补缴所骗取的国家赔偿余额并加收相应比例罚金;
补缴所骗取的国家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最高不得超过骗取国家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款所称“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不包括司法机关作出的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决定。本款同时适用于刑法中的偷税罪和刑法中的偷税与国家赔偿。
4、纳税人采取欺骗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报、少报收入,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处以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缴所欠税款及其滞纳金,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补缴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影响所骗国家赔偿额和加收相应比例罚金。
5、对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纳税人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纳税人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偷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会计帐簿等重要财务会计报告资料的;
(三)拒绝交出依法应当保存的应税凭证、账簿等等其他与纳税有关的重要资料的;
(四)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改正并进行虚假申报的;(五)被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有偷税行为而逃避追缴税款,数额在五万元及其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