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加班费,劳动者被迫离职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导读:
根据《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费是法定的工资组成项目之一,性质属于劳动报酬。据此,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但是,加班费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取得的收入,在支付的数额、加班时间的认定等方面与正常出勤工资存在一些区别,因此在实践中以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需要考虑的因素更多,认定的标准也更为严格。
另外,对于拖欠加班费是否能够成为被迫辞职的理由,各地也存在不同的意见。当前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克扣或拖欠加班费可以成为被迫辞职的事由,但要在查明存在拖欠加班工资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故意,据已认定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裁判者除了审查有无拖欠加班费的事实外,还会根据双方对加班费的支付是否存在有效的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明确可操作的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对于拖欠加班费是否提出过异议等方面,对是否存在拒不支付的故意进行认定。经过综合判断,如果认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存在故意的,则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如果劳动者认为单位拖欠加班费,在未与单位协商,或者双方对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数额存在争议,仍处于沟通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在此期间提起劳动争议程序的,一般不能认为单位存在故意拖欠的情形,关于经济补偿的主张也将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当劳动者认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应当首先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单位进行协商或提出异议,若单位拒绝支付的,可以在劳动争议程序中提出被迫辞职的主张,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有观点认为,拖欠加班费不是被迫辞职的理由,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该条规定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进行分别列举,故此劳动报酬不应包括加班费,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过这样的观点值得商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我们认为,本条规定之所以将劳动报酬和加班费进行并列式的列举,其目的在于对常见的拖欠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进行说明,只是一种强调性的规定,而不是把加班费从劳动报酬中剔除,且本条规定对应的只是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支付加付赔偿金的责任,与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无关。另外,《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第二款规定:本条中的“无故”同第五十条的说明相同。“工资报酬”可以理解为延长工作时间所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此也予以了明确,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综上可知,拖欠加班费可以成为被迫辞职的理由。
不过,一般来讲,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加班费是否应当支付、支付多少,均有争议,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离职,司法实践中难以获得支持。
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21568号裁判理由:关于争议焦点2。虽如上所述,某公司应向黄某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的加班费10445.95元,但某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因工作需要加班,需提前申请,而黄某加班时确实未提出申请,且未有证据显示黄某提起仲裁前曾向某公司追索过加班费,故双方对加班费是否应当支付存在争议,某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故意,黄某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黄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