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怎么分,离婚房产怎么分割

导读:
离婚时的房产分配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见,所谓离婚分财产实际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该怎样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夫妻长期的共同生活而改变其属性,是归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可以不参与分配。比如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自然归属于出资的一方,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配。
考虑到现实中房产取得的各种复杂情形,我国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各类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界分。
1、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即便是一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诺赠与房产,但只要房产未实际过户,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2、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该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处理。
4、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屋,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即便婚后共同还贷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另一方只能根据其还贷部分拿到相应的补偿。
5、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