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点

导读:
工程价款利息起算点
工程欠款利息的相关规定
(一)合同双方对欠付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息主张会得到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的利息是法定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但建筑施工企业在起诉时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后主张违约责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要按照未付款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那么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违约金,此时不应按照上述条款再主张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合同约定违约方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则应当从其约定。
(三)利息起算一看约定,二看交付时间,三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时间
关于利息的起算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为交付日。如果没有交付,应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起算点的确定
关于工程欠款利息起算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从该法律规定可知:利息起算点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应如何处理;而是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又如何处理。
以合同约定确定利息的起算点。
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典中所倡导的最主要的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均可通过约定进行实施,并且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利息起算点?
1、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确定利息起算点。
当各方利息起算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就是说无法明确应付工程价款之日时,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来确定利息起算点。因为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实际上对建设工程已经具有了占有权、使用权,也可实现对建设工程的收益权利,对发包人来说,其已经在收益,而对承包人来说,其利益在受损,因发包人迟迟未支付工程款而导致资金受损。故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确定利息起算点对各方显得公平、合理。
2、以承包人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确定利息起算点。
如果发包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迟迟不接受已经完工的建设工程,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又如何确定利息起算点呢?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确定,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约定只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才有权主张所有的工程款项。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确定利息起算点,因为利息起算点关于着承包人的利益,而作为发包人,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项,大多会拖延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因此以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较为公平合理,并且这也有利于督促发包人及时验收建设工程,审核工程竣工资料并做竣工结算,进而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正是基于前述考虑,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下,以提交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确定利息起算点。
3、以起诉之日确定利息起算点。
在实践中,常遇到建设工程已经完工好几年,但是没有竣工结算,也无法确定交付使用的具体时间,其也无法确定建设工程款项的应付时间。承包人与发包人因建设工程款项支付问题而诉至法院,承包人的起诉之日就是利息起算点。
总的来说,利息起算点是关乎着承包人的权益,当建设施工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发包人又采取不答复竣工结算申请,甚至不接受竣工结算资料,或不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或不按时接受建设工程等等方式来拖欠支付建设工程款项,作为承包人就更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维护自身权益,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