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向谁主张

导读: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向谁主张
民间借贷,是在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易发、高发的民事纠纷类型。其中,在债务人去世而继承人又全部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妥善平衡债权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
债务人死亡,生前留下的债务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虽然民间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父债子偿”确实于法无据。
民法典赋予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也消除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诚然,如本案所涉情况,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单纯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为了考虑对债权的保障而侵犯已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尤其在民法典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之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找到二者权益的平衡点,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是一个现实难题。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向谁主张
开化法院经调研发现,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债务清偿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遗产的价值影响继承人是否选择继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是否存在遗产、遗产的种类和数量、遗产能否全部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最为了解,当遗产的价值小于债权的金额时,继承人往往选择放弃继承以规避债务的承担。
二是遗产中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仍不能完全免除继承人义务。遇到家庭成员死亡需要确定遗产范围的,经分家析产依然会有属于遗产的部分处于其他家庭成员实际控制之下,尤其是像不动产这类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无论是鉴定评估还是出租收益,抑或是司法拍卖,均需在其他家庭成员合理保管并积极配合之下,并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三是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率较低。在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均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解决纠纷。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正在进行中的庭审是中止还是由法官驳回起诉?是债权人申请追加还是法院指定?为了避免遗产处于无序混乱状态,甚至发生价值减损、损害债权的风险,大部分审判实践都确认,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并协助遗产变现的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向谁主张
如何在保障继承人依法享有放弃继承权利的同时,又防止发生“表面声明放弃,私下实际继承”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更好运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又不增加当事人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法官认为,在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确定且征得继承人本人的同意下,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并不因放弃继承而消灭,可继续由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配合审判和后续的执行工作,积极协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此外,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细则实施后,相关部门可组建具备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处理由民政部门等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同时纳入单位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应诉的积极性,辅助提升遗产清偿的配合程度和变现效率。
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向谁主张【案例解析】
2019年8月12日,何某与浙江义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银行有限公司)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何某发放贷款2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019年10月4日,何某突发疾病死亡,剩余部分借款本息未归还。何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何某甲、母亲叶某某、儿子何某乙以及第二顺位继承人哥哥何某丙均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何某遗产。2022年11月8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银行有限公司向义乌法院申请指定义乌市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何某于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但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因此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某银行有限公司与何某生前签订的《信用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何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某银行有限公司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享有债权,属于对遗产管理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何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何某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判决指定何某住所地的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何某的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妥善解决何某生前所负债务,维护何某继承人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