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

导读: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开发商
法律分析:一、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二、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起诉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是:存在挂靠、转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的条件
2013年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把道路工程的水稳、油面承包给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保质保量地完成了该工程,经双方结算,总工程款为3158977元,被告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外,仍下欠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其中质保金是94769元。
2014年12月工程的质保期限到期,原告要求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质保金94769元以及下欠的工程款221128元,但直至今日仍未支付。
原告曹某文向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15897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被告职业技术学院辩称:被告职业技术学院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现该案尚未审结,应中止审理;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原告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不能确定;质保金一般是担保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问题,不属于工程款,不应在一个诉讼中解决;欠付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以及违约金的相关约定,需要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具体核对,或者提供具体的合同,但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未到庭,所以工程款的数额、违约金及质保金的数额以及利息均无法查清。
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答辩称: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承建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中的水稳油面项目承包给原告。
工程结束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出具付款委托书,委托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向原告支付室外道路水稳油面工程款,但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并未支付。
另查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某中级人民法作出终审判决:
限职业技术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元及利息。
裁判观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将其承建的被告职业技术学院院内道路工程中的水稳油面项目承包给原告,因原告无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
但是,原告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后,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能够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项目质量合格,被告建设工程公司予以认可,因此该工程款221128元应由被告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769元,但该付款申请单不能体现出申请部门、付款部门等信息,也未加盖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不能证明该工程款已经被告建设工程公司确认,原告持该付款申请单要求被告支付该笔工程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职业技术学院系工程的发包方,经生效判决确认,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尚欠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职业技术学院应在欠付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对此项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文工程款人民币221128元;
被告职业技术学校在欠被告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该案中,发包人是职业技术学院,总承包人是建设工程公司,原告曹某文为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公司将水稳、油面项目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原告,双方的合同无效,但工程项目完成后,建设工程公司对质量认可,仍应按约定付款。经生效判决确认,发包人职业技术学院拖欠建设工程公司工程款1700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曹某文清偿。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他们通常只能根据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他们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发包方可能会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额外的费用和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根据这一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绕过与其签订合同的承包方,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承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方的法律依据
1. 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在建筑工程领域,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只能约束承包方和发包方,而不能约束实际施工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起诉发包方。
但是,《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例外情况。根据这一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这是因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受合同的约束,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因此,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这一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
2.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是《解释》第二十六条的主要目的。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往往无法与发包方直接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要求实际施工人必须通过承包方才能起诉发包方,则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因此,《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承包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实际施工人的利益。
3.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如果实际施工人无法获得工程款,他们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甚至危及建筑安全。因此,《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