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须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形
导读: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如何认定继承人放弃继承?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梁某6于2017年6月5日死亡。梁某6有过两次婚姻。梁某6与前妻程某1共育有梁某1、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5五子女。程某1于1998年4月10日死亡。2004年3月1日,梁某6与林某登记结婚。二人未生育子女。梁某6之父母均已先于其本人死亡。
庄某曾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梁某6和梁某1提起诉讼,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梁某6、梁某1应当对1999年5月16日出具的《欠条》中记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共计本金165.8万元及利息。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梁某6去世后,庄某主张请求依法判令六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梁某6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65.80万元及利息。
被告林某辩称,1.原告起诉的是共同债务,应当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份额及承担方式,再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责任。认为原告只起诉梁某6的继承人,却又没有放弃其对梁某1的债权,是错误的。2.对梁某6债务是否存在有异议。3.欠条约定利息过高,如果债务确实存在也不应该支付利息。
被告梁某1不放弃继承梁某6遗产的权利。关于原告与我父亲梁某6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我没有意见,由法院裁定。
被告梁某2、梁某3、梁某4不放弃继承梁某6遗产的权利,认为遗产继承尚未实际发生,且作为梁某6的女儿,离家多年,没有实际参与梁某6承包的工程,不清楚原告所述欠款的情况。认为原告不应该被起诉,不同意承担原告所述债务。
争议焦点
1. 债务是否存在?
2. 是否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法院观点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二审判决最终认定梁某6、梁某1系《欠条》中债务的义务人,债务真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梁某6之父母均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继承人为本案六被告。现六被告均未放弃继承梁某6的遗产,故六被告均应在其所继承梁某6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梁某6相应的债务。(并未查明遗产范围)
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被告林某、梁某1、梁某2、梁某4、梁某3、梁某5在其所继承梁某6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庄某货款本金165.8万元及利息。
后被告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理由如下:1.对欠条的真实性及诉讼时效有异议。(并说明理由,此处省略) 2.一审法院未查明遗产范围,在无法确定应清偿的债务总额和继承人责任大小的情况下,笼统判决各继承人在其所继承梁某6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债务真实存在且未过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此处省略) 2.关于是否查明遗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庄某起诉要求梁某6的继承人在继承梁某6的遗产范围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一审法院的审查重点为《欠条》中所载明的债务的真实性以及诉讼时效问题,遗产范围并非本案重点查明的事实。故林某以一审法院未查明遗产范围为由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处理
在部分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而尚有其他继承人未予放弃的情况下,笔者更赞同由剩余未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承担责任,而已放弃的继承人无需承担责任,无需在判决主文中体现。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2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可知,在不损害他人权利(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法律认可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在部分继承人放弃的情形下,由于尚有其他继承人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161条承担责任,因此,已放弃继承的继承人此时没有必要承担责任,也不会因此损害债权人权益。
而在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做法,判决所有继承人在占有、管理的继承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此时,已经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相当于承担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只需承担协助处理遗产、清偿债务的责任。这样既尊重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权利,同时也不会因为放弃继承导致无法清偿债务,从而导致损害债权人权利的两难境地。
但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下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不同的做法,在未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同样容易造成“执行难”,无论是哪一种处理方式,均很难通过执行程序辨别遗产范围、是否已经继承遗产。这是造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困境的又一原因。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是什么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的法律规定是继承人有义务有责任清偿债务人的所有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法律主观: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遗产继承并且有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遗产继承并且有债务纠纷,继承人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此类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
4、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若发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时应如何处理?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先确定遗产。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规定
1、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的法律规定是继承人有义务有责任清偿债务人的所有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法律客观:《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此类案件应按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个案由,系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遗产继承并且有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遗产继承并且有债务纠纷,继承人应当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遗产继承债务清偿遗产范围
法律主观:债务在遗产范围内的,继承人以其 继承的遗产 实际价值为限,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责任。如果债务超过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那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超过的部分,也可以不偿还超过部分。依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债权和债务都是属于遗产范围。一般来说,债务是属于消极的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具体的相关债务分配由各个继承人来进行相关商议。
被继承人合法债 是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继承人 继承 财产的同时,也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债务清偿顺序如下: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被继承人债权如何主张
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是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有时候被继承人生前是有债务的,债权人是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的,这时候就容易发生纠纷了。继承的债权以继承纠纷为案由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继承债务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遗产中的财产清偿;二是通过其它途径清偿;三是主张无力清偿债务从而放弃继承权。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