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报销的部分要赔偿吗,医保报销部分是否还应当赔偿

导读:
交通事故医疗费部分已报销,能否再次向法院主张全部医疗费?
曾经来元甲律所咨询交通事故如何处理的很多客户,都向元甲律师提过这样一个问题:交通事故医疗费经自己保险部分报销后,还能否全额主张?下面这个真实的案例,能够为您解答心中的疑惑。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1日10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壁富路T0116号灯杆路口,关某驾驶车牌号为【京BT****】的出租车,与陆鸣驾驶的【京AU****】小型轿车相撞,导致陆鸣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认定:陆鸣与关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鸣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其连枷胸(左侧3-8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左侧)、创伤性肺疝(左侧)、创伤性血胸(左侧)、肺部感染、髌骨骨折等多处伤情。住院期间做了肋骨内固定术、肺部分切除术、静脉造影术、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因伤情较重,涉及到的赔偿金额较高。而此次事故的一方是熟悉程序的出租车公司,一方是初次经历交通事故的伤者,这种明显的不对等让陆鸣先生内心不知所措,上网查询处理方式后来到了元甲律师事务所,在和元甲律师交谈的过程中,感受到元甲律师的专业,当场办理了委托,并与办案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诉求。
委托人诉求
1、伤残等级尽可能高;
2、医疗费发票票面金额为139402.96元,其中73839.85元已经在其自己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报销,想按照全额主张。
办案经过
元甲律所接受陆鸣先生的委托后,结合其案情收集了其基本证据材料,结合其病历中显示的受伤情况,在北京高院摇号名录中的鉴定机构中选择了鉴定机构委托鉴定。经鉴定,其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为25%,伤残赔偿金即达到了40759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达到99399元。
针对医疗费问题,其花费的医疗费为13.9万多元,通过自己的商业保险报销了近7.4万元,剩余近6.5万元未报销。元甲律师在研究法院裁判思路及过往代理案件的判决后,建议本案选择在朝阳法院起诉,按照全部的金额主张。庭审中说明了法律依据,并向法院提供了类案生效判决,最终本案法官全额认定了医疗费的金额,分责后帮助当事人多争取了36900元的赔偿。
律师小结
关于医疗费部分报销后,交通事故中是按照全部发票金额支持还是扣减报销部分后支持,目前主流观点依然是按后者裁判,但部分法院已经陆续开始按照全额支持。
核心观点为:伤者依据自己的商业保险报销医疗费是依据其保险合同关系,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希望该案件的办理结果,能为大家提供到帮助,也能为后面处理的类案提供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2021年7月13日,原告刘某因“肛周肿物10余年,加重2天”入住某中心卫生院治疗。同日,该医院进行了手术。术后发热感染进行了换药治疗。7月23日,原告右膝、右小腿外皮肤发红,有“握雪感”,考虑右下肢感染,某中心卫生院建议刘某到上级医院治疗。原告转至山东省立医院治疗69天,后又回到临沂多次住院治疗。截至2022年4月30日,共计住院238天,发生医疗费494170.11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40336.69元,其他支付12885.02元)。后依据鉴定机构鉴定结果,原告认为被告某中心卫生院对其损害后果存在50%过错,且后续的治疗过程给其带来了极大地身体痛苦和精神伤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医疗费(该医疗费为实际发生的医保报销前的数额,即494170.11元)、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1082769.98元, 被告应按50%责任比例赔偿541384.99元。
法院审理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94193.12元,提供了病历材料及票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受害人履行了保险费缴纳义务后享有的权利。原告在医疗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系本人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与本案医疗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受不同法律调整。因此,医保基金统筹支付的原告医疗费不应在医疗费中扣除,该费用仍应由侵权人承担。其他支付是除了统筹基金之外,其他按规定可以进行支付的款项,包括医保大额基金、退休补充、残军补助、临时求助等,该部分是原告应享受的待遇,亦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侵权责任的情形,不应在医疗费中扣除。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对其造成的损失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对于本院认定的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881437.77元,被告某中心卫生院应按50%的比例赔偿440718.89元。
法官说法
医保报销是受害人与医疗保险机构之间的合同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赔偿依据不同,所主张的权利也不相同。医疗保险是否报销,并不妨碍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主张。在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了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后,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以受害人已不符合“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这一条件为由,向受害人追偿。因此,受害人并没有双重收益。对于侵权人来说,也并未加重其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