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哪些

导读: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以下特殊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税收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会优先于物权得到实现。以下是一些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
税收收优先权: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情况下,税收享有优先权,即债权人首先获得偿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船舶优先权: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时,债权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赁权先于后设定的物权,换言之,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受让人的租赁物所有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优先于物权四种情况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以下特殊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税收收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法律分析:(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例外情形有: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合同有期限内发生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中优先受偿权的几种情形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适用情形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3、《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中的民事优先权有很多种。例如设立担保物权后,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共有财产中,处理共有财产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留置权人留置特定的动产后,对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民法典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物权是否优于债权
法律主观:物权与债权哪个优先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在用益物权中,当用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就担保物权而言,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债权未清偿时,担保物权持有人可以申请拍卖担保物,实现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物权与债权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大区别。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是什么一般来说,物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法律效力。
所有权优先于债权在共有物上,所有权的让与先于债权的取得。即先有所有权才有可能发生债权,如果标的物上没有所有权,只有债权,那么该债权是不可能发生优先效力的。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根据主要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经过登记或动产经过交付转移了占有,就发生物权转移,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债权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