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可以怎么实现

王熙律师 2024.03.25793人收看
导读:

担保债权是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为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权。在法律实践中,担保方式通常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形式。当主债权到期未能得到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其担保权利,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

担保债权的实现路径

担保债权的执行过程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各方权益不受不当影响。在具体操作中,律师会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和实际情况,为债权人提供以下几种可能的实现路径:

1. 和解协商:在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债权的快速回收。

2. 司法途径:当协商无效时,可通过起诉、仲裁等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担保权的效力,并依法拍卖、变卖担保物,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非诉讼执行: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如裁判、调解书等,可以依法申请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4. 债权转让: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将担保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以此方式实现债权变现。

5.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可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申报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6. 担保物权的实现: 在抵押或质押情形下,债权人可根据相关法律,申请拍卖、变卖担保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每种实现路径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律师会在评估案件具体情况后,为客户提供最合适的策略建议。

实现保证债权的正确步骤

1.要求乙承担还款责任:甲方可以在借款约定期限到期后三年内起诉乙方要求偿还借款,期间甲每一次要求乙方还款(保留催收记录),均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重新起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此时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2.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为一般保证,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故甲方必须在乙方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对乙方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否则超过6个月,丙方可以主张超过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注意:保证期间内直接通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是没有效果的,丙方享有先诉抗辩权,必须通过起诉、仲裁方式)。

甲方在保证期间内对乙方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而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自甲方收到被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终本裁定或者申请执行超过1年开始计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甲方可在此时起三年内起诉丙方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甲方直接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同时起诉乙、丙,在程序上较为便捷。

3.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为连带责任保证,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6个月,甲方只要在这6个月内通知丁承担保证责任即可,自甲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3年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甲方可以起诉丁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4条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提出。

(二)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

1、主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应通过主合同及合同履行状况来证明;

2、担保物权的有效存在。应通过担保物权合同、担保物权登记证明、担保物的占有状况等证明;

3、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

4、发生法定、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5、担保债权确定,诸如在多方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受偿次序明确、受偿份额明确;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查和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既有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债权如何实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

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与担保人约定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如约定优先行使抵押权或者优先由保证人清偿等。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合同中也可以约定债权人有权同时向抵押人及保证人行使担保权,因此不存在选择其一优先行使的问题。

律师建议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权的实现方式及顺序,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拟定《担保合同》时,建议将上述约定内容采取加粗、划线等方式进行重点标注,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向担保人解释说明,防止诉讼过程中担保人主张格式条款无效等问题。

2、债权人应当优先行使抵押权

若当事人对于担保权的实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抵押物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即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债权人应当优先实现抵押权,只有未得到清偿的部分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可以选择如何实现

若当事人对于担保权的实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抵押物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即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人的抵押物被拍卖或者保证人清偿债务后,该如何实现自身权利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说,担保需谨慎,必要情况下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何实现债权?

《民法典》392条规定(备注:原物权法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呢?

根据上述规定,当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实现债权:

情形1:当事人对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根据《民法典》392条的规定,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无关公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情形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第三人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保并存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选择。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综上,当第三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除非债权人和担保人约定明确,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对于实现债权的顺序债权人均可自由选择。

 

担保债权的实现涉及多个环节,每个步骤都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行事。无论是和解协商还是司法执行,专业的律师都能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指导和有效的实践方案。如果遇到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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