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李孟阳律师 2024.03.25660人收看
导读:

当承包方面对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项的情形时,一个核心的法律问题便是举证责任。《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通常由承包方承担,意味着他们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发包人确实存在欠款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类型和效力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且应当及时、充分地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如果一方不能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可能会面临诉讼不利的后果。

在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进度报告、工程量清单、发票、付款通知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文件能够证明合同约定的款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的支付往来。然而,仅凭这些证据还不够,还需要证明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案件的相关性。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的责任性质是什么?

1.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明确:因发包人并非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发包人在其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付款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给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均消灭。

2.连带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年)2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具体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应定性为连带责任。

3.工程款支付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22年)和《建设工程案件若干疑难问题探究——河南高院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22年)均明确:对于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可以理解为工程款支付责任,不能认定为连带责任、共同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价款请求权,其性质并非代位权,而是基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定债权,该法律关系是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欠付范围内工程款的权利基础。《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查明责任,但对于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却没有进一步规定。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诉讼参加人的权益,更是司法实体公正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具体到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责任纠纷案件中,实际施工人一般是主张发包人欠付事实存在的一方,而发包人则往往主张其已经支付完毕。笔者认为,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及证据距离原则,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后,再由发包人举证证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主要理由是:

首先,在法律规定层面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款规定,权利主张方实际施工人有基本的举证义务,但同时该款也规定了反驳对方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也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实践中发包人通常都会抗辩称已不欠工程款,如果不能证明同样也应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发包人也有举证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明确:“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如果能够证明欠付工程款事实的证据都在发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手中,比如施工承包合同、结算文件等,发包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据此认定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成立。

其次,从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能力分析。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款,而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相对方,对于发包人与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内容和履行过程并不知情,要求实际施工人证明发包人欠付金额基本上是一个无法完成的任务,如果把举证责任分配给实际施工人,则等于变相鼓励发包人和违法分包人拒绝举证,如此,《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立法目的就会落空。只有法院根据证据距离原则分配证明责任,在实际施工人初步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后,将不欠付工程款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才可能激发发包人的主动性,从而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总之,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建工司法解释一》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救济对象,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在实体上为实际施工人规定了适格被告,但是责任的实际承担还需要法院根据事实查明情况做出综合判断。因此,法院应在审理过程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依据案件事实的查明进展情况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与转换。

对于工程价款未结算情形下的责任认定。未完成结算工作,也就无法明确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据此不用承担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甚至不用向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则相当于变相鼓励发包人不及时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笔者认为,对于发包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依据其是否恶意拖延结算进行区分。《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据此,实际施工人可以提交发包人的合同、预算书、竣工资料等证据对发包人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结算约定或者承包人不当地放弃合同利益等情况进行举证,法院可以依据发包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等情况对其举证责任予以分配。司法价值衡量中,如果法院将发包人不当未结算认定为发包人无法证明不欠付工程款这一事实,并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可以促进发包人积极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并有利于解决建设工程领域长期出现的拖欠工程款现象。此外,法院也应结合合同履行的时间节点等情况来对证明责任进行综合认定,比如在未到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等情形下,则无法认定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事实,据此可以驳回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请。

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观点一: (2021)最高法民再147号裁判要旨发包人对已付工程款数额负举证责任。裁判要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一般并不介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中,在实际施工人难以接触并掌握该类证据的情况下,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不切合实际,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意旨相违背,故发包人应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如果不积极举证或者举证不能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观点二:(2019)最高法民终92号裁判要旨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尚未结算,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工程款尚不清楚,不具备判决发包人在多少金额范围内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实际施工人未举证证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具体数额,发包人不承担责任。(2021)最高法民终339号裁判要旨案涉时代广场并未完工,中发源公司与黄瓦台公司未进行结算,仅能确定黄瓦台公司和黄瓦台青海分公司欠付李海军、崔有良工程款的事实。中发源公司是否欠付黄瓦台公司、黄瓦台青海分公司工程款、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等事实因未结算无法查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故李海军、崔有良向中发源公司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成就。

在处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时,律师通常会建议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

1. 保留好所有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变更协议、会议纪要、通信往来、施工日志等,这些都是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及履约情况的关键证据。

2. 注重证据的时效性和连续性:比如按时提交进度报告、及时登记工程变更和及时索要逾期付款利息等,确保证据能反映实际履约情况。

3. 使用第三方权威机构认证的材料:如通过银行确认的支付记录、由政府质检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这类证据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4. 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专业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举证策略,确保证据能在法庭上发挥最大的效力。

 

有效的证据收集和管理,不仅能够帮助承包方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推动行业规范化、市场化的重要一环。如果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了法律实务问题,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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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8/21 1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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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 那就起诉要求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支付,如果承包方竣工验收后已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告,发包方没有及时与承包方结算,承包方可以要求按提交的结算金额支付 建议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拖欠工程款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者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及时支付工程款。
  •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挂靠人能否起诉发包方(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内容: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吊销资质证书等,同时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双方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挂靠纠纷1、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吊销资质证书等,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2023.12.29651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7/2 14: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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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两年全国建筑市场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然而有的发包人虽然无力支付工程款,但其公司的股东却各各富得流油。那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讨要工程款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支几招,认真看。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很多施工人被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着发包人能良心发现,因此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主要手段是账户查封,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因此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 但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我们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而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举证责任

    2024.03.25660人收看
  •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4/1/18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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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工程欠款可以申请支付利息吗,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工程欠款可以申请支付利息吗,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内容:二、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在适用时应当注意: 按照&ldquo,具体分述如下:分析:一、关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支付工程价款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是发包人的法定或合同义务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义务,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6602人收看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3/8/16 18: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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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拖欠包工头工程款提起诉讼的条件: 1、准确选择被告。 在提起诉讼之时只要选择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的任何当事人,包括一人或几人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选择的首要标准或前提条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证据资料必须充分。 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3、准确合理的诉讼请求。 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的,所以为保障诉讼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诉讼请求时,尽量同时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一请求。 4、诉讼请求的范围。 在诉讼案件中,只要当事人能够举证,法院是支持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
  • 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律依据

    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律依据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法律分析: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并未建立合同关系,但由于分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关于本工程的分包合同,而且实际完成了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故发包人符合施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的条件,分包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对其拖欠的工程款。

    2024.03.05914人收看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2023/8/9 18: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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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认定标准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认定标准

    内容:承包工程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签订合同。如果承包人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承包人应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那么,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认定标准是什么?

    2022.07.15185人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