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陈明月律师 2023.11.031000人收看
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也应遵循相关的司法原则和程序,一、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在我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的法定责任时,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四、国际上的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权规定在国际领域,各国的法律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本文将深入探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的权利与范围,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在继承人担任遗产的法定责任时,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本文将深入探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的权利与范围,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问题。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继承人认为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无关,或者继承人认为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遗产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如果继承人之间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争议,则可以由各继承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者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法律和司法实践进行判断。

法律规定的管辖权范围

在我国,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法院也应遵循相关的司法原则和程序。

管辖权的具体行使

在管辖权的具体行使中,人民法院将根据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债务的性质,来判断是否有权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还将评估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能力,确定债务是否应该由遗产来清偿。

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可能会引发争议。例如,在涉及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会成为争议的焦点。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申请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

国际上的债务清偿纠纷管辖权规定

在国际领域,各国的法律对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也有所不同。一些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也对此进行了规定。因此,在处理国际上的债务清偿纠纷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规则。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按照“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165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与王某发生借贷合同关系的吕天云已经在本案诉讼前死亡,王某并未直接起诉吕天云,而是将吕天云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尚未清偿的债务引起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对此类纠纷,所涉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属于债权人与债务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纠纷,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王某起诉要求偿还欠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王某的住所地位于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故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按照“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提出:“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

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1201号

裁判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芦仪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薛小刚、薛向冬,其户籍地非北京市朝阳区,亦未有证据显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二审法院对芦仪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上)》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

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辖302号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属于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继承人察时平主要遗产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继承人应遵守被继承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争议的管辖方式

 

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只是在继承遗产后,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替代被继承人的地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因此改变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债权人仍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同样,遗产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地位后,亦享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并负有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债权人和遗产继承人在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均包括确定诉讼管辖的权利义务。据此法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应按照原债务所属法律关系的性质和主体依法确定管辖,继承人应遵守被继承人生前与债权人所签订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管辖的约定,管辖的约定自然包括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综上所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全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士,才能更好地处理这类问题。希望本文对于读者在了解和应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方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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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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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拖欠工程款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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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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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有欠条也不一定会赢,在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提供较多的证据为自己提出的主张证明,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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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已经执行了则不可以上诉,因为已经执行说明判决书已经生效,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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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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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纠纷开庭需要注意的有: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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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没有约定债务抵充顺序的,则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来看,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应优先适用双方约定的抵充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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