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导读:
合同债务纠纷是一种最常见的债务纠纷类型,它是指在双方签订完合同后,因为合同的一方不履行或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产生的矛盾。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及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就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在合同成立后,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2.合同债务纠纷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
那么,当遇到合同债务纠纷时,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常见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以下几种:
第一,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自行协商化解矛盾。
第二,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道德规范,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并达成协议,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过人民调解仍然无法解决矛盾的,针对于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约定仲裁,通过仲裁庭裁决的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后,才能够适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四,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作为裁判者,明晰双方权责,处理债务纠纷。
那么在解决合同债务纠纷时,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这要看当事人之间有没有相关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管辖的法院。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下,处理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如果是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应当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
合同引起的债务纠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在理论界,对于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一直存在争议,不过,即使是可撤销的合同,一经申请撤销,合同效力即受到否定,也就是说撤销的合同不再具有效力。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制度的差异在于,决定合同效力的的基础是单纯依赖于国家意志,排除当事人的申请,还是让国家意志对于这类合同效力的干预建立在当事人意志(申请撤销)的前提之下。无效合同的认定不需遵循当事人的意思,只要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则由法院直接宣布合同无效;而可撤销的合同无效,则须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经法院确认符合撤销合同条件的,则该合同不再有效;未经申请撤销的,则合同即使有同样的情形,也不能由法院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合同自由的基本准则,从危害结果来看,直接受侵害的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和经济利益,使其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不利于自己的合同,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违法合同相比,它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影响是间接的,第二位的。都是直接损害社会秩序或社会利益的,应当由国家意志强制性地对合同效力加以否定。然而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却直接和首先违背了受害人本人的真实意思和利益,是否承认这样的合同对自己及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把选择权留给当事人。
法院直接认定这一类合同无效而不问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可能产生与保护合同自由、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真实的立法初衷的后果。所以,各国均把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民间借贷了自己当时的真实意思,并且选择决定是否撤销合同效力,更为妥当。有时的情况是,合同签订时可能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并因此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签订了合同,但由于某种特定关系或利益,情况发生了变化,该当事人自愿接受这样的合同,只是关于履行问题发生纠纷,请求法院解决。如果法院一律认为无效,可能恰恰违背了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