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房离婚时怎么分配_婚前按揭购房,离婚时怎么分割

导读:
1.一人出资的情况
(1)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房屋属个人财产。
(2)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房屋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4)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5)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2.双方出资的情况
(1)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2)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一般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需要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原则来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一、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所有;
第二、没有书面约定夫妻财产AA制,婚姻承续期间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第三、剩余贷款由不动产登记一方继续归还;
第四、怎么计算房屋增值部分及分配金额,举例说明:100平米,原1万,现2万,房屋增值100万。婚前支付30%,婚姻承续期间还贷30%,剩余30%未还。离婚时,平均分配的包括还贷的33万和增值的33万。


